電玩 蘋果 App Store 公平交易法 著作權法

數位內容產業成長茁壯 平台電玩通路產權各有考量

網路遊戲產業仍須合規 尊重智財權才能健全發展

2021-03-09
人們從小到大都愛玩遊戲,隨者資訊科技與網路平台的進化,電玩產業也蓬勃發展。打電玩需要遵守遊戲規則,而電玩產業也涉及法律規則,包括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公平交易法以及保護創作的著作權法。

 

人們從小到大都愛玩遊戲,隨著資訊科技與網路平台的進化,電玩產業也蓬勃發展。電玩螢幕從遊戲機、電視、電腦桌機、筆電到手機,電玩場所則從客廳、房間、網咖、電競館到隨處都可玩。在捷運車廂裡常見乘客低頭操作手機電玩,也常看見三五成群的學生們捉對廝殺。打電玩需要遵守遊戲規則,而電玩產業也涉及法律規則,包括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公平交易法以及保護創作的著作權法。

電玩產業與市場競爭

2020年間美國科技四巨頭的反壟斷調查受到外界矚目。其中蘋果經營的App Store遭到許多App開發商抱怨其收取30%的抽成比例太高,妨害市場競爭。抱怨的業者也包括電玩廠商,特別是紅到火熱的電玩遊戲「要塞英雄」(Fortnite)的開發商Epic Games,在2020年8月間對蘋果提出反壟斷訴訟。Epic Games因為不滿App Store的抽成方式有如課重稅,乃未經蘋果核准而另行推出自家的付款方式,繞過守門人的把關與抽成,並提供優惠回饋給客戶,此舉引發蘋果以違反協議為由將「要塞英雄」App下架。雙方不僅發動訴訟戰也進行媒體戰,劍拔弩張火藥味十足,堪稱現實版「要塞英雄」的史詩對決!

上開案件讓我們省思:網路平台的興起固然有助數位內容產業的發展,但是隨著數位內容產業的成長茁壯,原本居中牽線媒合的平台反而遭指控變成收取太高過路費的巨頭怪獸,業界乃有「去平台化」的呼聲:繞過守門的中間人而直接與客戶做生意。這到底是仗勢欺人還是過河拆橋?實在是見仁見智。

電玩產業在我國也曾發生違反公平交易法的案例,主要是屬於不公平競爭的案型。例如過往曾有兩家經營線上遊戲業者,各自推出「亂Online」與「勇Online」線上遊戲,雙方皆表示此兩項線上遊戲係源自同一技術來源,內容為相同或相似。且雙方總公司所簽訂之「全球授權與財務協議」中,並無某一約款規定該線上遊戲於台灣究為雙方可分別各自營運,或僅為單一公司可獨家營運。惟其中在台灣推出「亂Online」線上遊戲的業者於其網站發布新聞稿宣稱其仍是台灣唯一合法的營運商,且營運任何內容與「亂Online」相同的遊戲皆為非法之行為等語。上開涉嫌誹謗之言論足令大眾降低對經營類似內容的「勇Online」線上遊戲業者的評價,產生嚴重不信任感而導致終止或拒絕交易,經業者檢舉後而被公平會認定係為競爭之目的,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乃禁止違法行為並課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案號:公處字第098059 號)。

另一則案例則牽涉到Google的關鍵字行銷。有一家經營「9388酷玩線上」的電玩遊戲平台業者,獨家代理「盛世三國貳」的電玩遊戲,為了在網路上推廣該款遊戲,竟於Google網站購買競爭對手的遊戲平台名稱「G妹遊戲」及其旗下推出的遊戲名稱「大天使之劍」、「暴風王座」、「王者霸業」等關鍵字廣告,使得搜尋結果呈現「G妹遊戲【盛世三國貳】-9388.com」、「大天使之劍【盛世三國貳】」、「暴風王座【盛世三國貳】」、「王者霸業【盛世三國貳】」等內容。上開行為遭經營「G妹遊戲」的業者檢舉,而被公平會認定是利用他人努力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而課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案號:公處字第105098號)。

電玩產業與產權保護

前述電玩產業的市場競爭涉及公平交易法,而電玩本身屬於電腦程式則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電玩的內容基於原創或改編的故事與角色,亦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例如智冠科技出品的電玩遊戲「武林群俠傳」的故事內容及諸多武林人物的角色造型,經法院認定屬法律所保護之著作類型且遭另一款電玩遊戲「俠客風雲傳」所抄襲(參見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RPG(Role-Playing Game)即是角色扮演的一種電玩手遊類型。井上雄彥創作「灌籃高手SLAM DUNK」曾經風靡台灣,其手遊App也於2020年在台上市引發下載熱潮。具有創作性的故事通常可以獲得著作權的保護,例如「灌籃高手SLAM DUNK」漫畫受到著作權保護,惟國內曾有業者招募多名雇員,參考該漫畫故事架構並加以延續畫作,將主角人物「流川楓」改名為「流川」,描述其從美國進修返回日本擔任教練,訓練高中球員參加聯賽的情節而出版「灌籃二部」漫畫,則被法院認定涉嫌抄襲、改作而判負違反著作權法之民刑事責任(參見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智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及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65號刑事判決)。

至於角色如流川楓可否獨立於故事之外,另外獲得著作權的保護,則須看個案情形而定。具有一定圖像的角色創作,一般來說應可獲得著作權的保護。因為著作權法保護創作的表達,但不保護抽象的概念,如米老鼠、流川楓等,顯然是一種具體的表達且屬於美術著作。至於文字小說裡的角色,相對比較抽象,實務上認為該角色必須要達到清晰描繪的標準才能獲得著作權保護,例如金庸筆下的楊過、張無忌等角色具有獨特的人格特質且經清晰描繪,可為著作權標的。

將角色圖案以平面方式抄襲,構成著作權侵害,例如將米老鼠、小叮噹或是電玩遊戲裡的各種角色的平片設計轉換成立體的公仔、絨毛玩具。實務上認為須視該3D立體物與2D平面圖的對應關係,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的重製(單純再現)、改作(再現之外另有新意)、或專利法之實施(非單純再現之按圖施工),而依個案案情判定(參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15號刑事判決)。此外,角色另可取得商標保護,平面與立體商標都可申請註冊,而對物品的角色設計亦可申請註冊設計專利。若未經授權而抄襲他人享有智慧財產權的角色設計,則會構成侵權而須負擔民刑事法律責任。

總之,電玩產業的健全發展需要遵守市場競爭的遊戲規則與尊重電玩遊戲的智慧財產權,方能繼續成長茁壯,才不會隨便就Game Over!

<本文作者:陳佑寰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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