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 eIDAS ESIGN

跨境互認與身分驗證升級 金融應用兼顧安全與創新彈性

電子簽章規範研議修訂 負面表列可成台灣制度參考

2026-07-27
隨著技術持續進步與國際合作逐步展開,觀察電子簽章的國際發展情形,可以歸納出跨境認可、認證標準、數據資訊保護及法律監管等四項主要趨勢。

一、跨境電子簽章的認同程度日益提升

各國對電子簽章的法律認可程度逐漸提高,跨境電子簽章的合法性也持續提升。歐盟eIDAS與美國ESIGN法案,已成為國際間電子簽章法律保障的重要參考依據,並有效推動國際商業合作。

在中國大陸企業出海熱潮帶動下,愈來愈多跨境交易開始採用電子簽章。過去,相關應用與法律認可主要集中於歐美國家;如今,亞洲及非洲也有愈來愈多國家承認電子簽章在國際交易中的有效性,尤其是獲得法律認可的合格電子簽名,例如歐盟的QES。

二、國際合作與認證標準逐步統一

同時,國際廠商也正積極推動電子簽章認證標準的國際化合作。例如,AATL(Adobe批准的信任列表)與eIDAS在全球範圍內的互認,為國際企業提供跨越國界且具可操作性的電子簽章解決方案。

中國大陸亦積極參與相關國際標準的制定,並透過「一帶一路」倡議等平台,推動電子認證體系的跨境互認,以協助中國大陸企業「走出去」。未來,隨著各國技術標準逐步整合,以及國際認證體系進一步獲得認可,預期將可有效降低跨境交易的合規成本。

三、數據資訊保護法規的重要影響

隨著國際上的數據資訊保護法律日益嚴格,尤其是GDPR實施後,企業在使用電子簽章時,必須確保符合法律要求,特別是在處理個人數據時,更須審慎因應。

電子簽章服務提供者不僅需要遵循國際規則,也必須符合當地對數據本地化及跨境傳輸的具體規定。GDPR及類似法規對數據的收集、儲存、傳輸與使用方式訂有嚴格要求,企業必須採取高度安全的數據保護措施,以避免數據外洩或遭到濫用。

未來,可能有更多國家發布類似的數據保護法規。企業使用電子簽章服務時,除了關注服務本身的合規性,也必須確保相關作業符合國內外數據隱私保護標準。

四、關注未來法律監管規範變動,以利及時因應

從目前發展來看,身分驗證的規範要求將變得更為嚴格。金管會督導銀行公會於2026年1月7日修正「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參酌ISO 29115數位身分驗證等級框架,明定安全設計區分為「身分登錄、身分驗證、信物管理」三個階段,並依據不同的身分登錄及信物管理強度,指定適當的信賴等級。

本次修訂朝提升易讀性與彈性的方向調整,並以信賴等級進行安全控管機制分類。同時,規範允許銀行採用非標準列舉的安全設計;經銀行內部二道防線檢視及確認,並留存驗證軌跡後,即可辦理,以因應金融科技快速發展。

中國大陸除訂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及相關金融科技規範外,工信部也發布《電子認證業務規則規範(T/CQAE 11034-2025)》與新版《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明定2026年6月30日為改善完成期限,並自7月1日起正式從嚴查核。「CA直驗、CA直簽、意願留證、私鑰直管」成為不可觸碰的合規底線;若CA機構及電子簽章平台業者違規將身分核驗作業外包,將被強制吊銷牌照。

在台灣,預期「金融機構使用電子簽名機制安全控管作業規範」未來也將有所調整。主管機關已責成銀行公會研議修訂相關規範,並以長遠規劃為考量,尋求有助於銀行兼顧資訊安全與業務發展的規範方式。

中國大陸電子簽章的金融應用範圍

參考中國大陸實務,法規所規範的電子簽名具有不同等級。若須達到「可靠」標準,通常須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CA)核發數位憑證,並符合一定的防偽與防竄改要求。

中國大陸發布的《電子簽名法》與金融法規,在界定銀行業務適用範圍時,採取「負面清單(正面排除)+場景指引」的邏輯。法規並未逐項列出哪些銀行業務「才可以」使用電子簽章,而是反向規定,除了特定排除類型之外,其餘金融業務皆可進行數位化應用。

觀察中國大陸銀保監會,也就是目前金監總局的政策鼓勵方向與市場實務,銀行可使用電子簽章的具體業務範圍,主要涵蓋下列核心領域與業務場景。

零售銀行與普惠金融業務

零售銀行與普惠金融業務是目前電子簽章應用最普及、全流程無紙化程度最高的領域:

  • 線上信貸與消費分期:應用範圍包括個人消費貸款、車貸及信用卡分期等合同,以及借款協議、還款承諾書的簽署。
  • 信用卡業務:包括個人線上申辦信用卡協議及領用合約。
  • 理財與投資服務:客戶線上購買理財產品、基金或信託時所需簽署的風險揭露書、產品認購合約及委託協議,也已納入電子簽章應用。
  • 遠程開戶核驗:雖然首次開立I類銀行帳戶通常仍要求臨櫃面簽或採用特定核驗方式,但II、III類電子帳戶的線上開立、綁定及授權扣款協議,皆已全面採用電子簽章。

公司金融與法人業務

企業貸款與供應鏈金融是近年數位化發展的重點:

  • 供應鏈金融:電子簽章可應用於應收帳款轉讓協議、確權通知書及電子保理合約。
  • 企業授信與對公貸款:涵蓋流動資金貸款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及保證合同,並多採用「企業電子印章+法定代表人電子簽名」的方式。
  • 日常對公業務:包括企業網路銀行開通申請書、代發工資協議及各類對帳單確認,也可透過電子簽章辦理。

銀行內部管理與第三方合作

銀行內部管理與第三方合作同樣是電子簽章的重要應用領域:

  • 第三方支付與清算:銀行與支付寶、微信支付等機構合作時,可將電子簽章應用於快捷支付服務協議及扣款授權書。
  • 外部採購與合規:銀行與軟體商、IT設備商及辦公用品供應商之間的採購合同與保密協議(NDA),亦可透過電子方式完成簽署。

電子簽章仍有法定例外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不可使用電子簽章的例外範圍,主要涉及個人身分、財產轉移及行政登記等高度相關的特殊業務。此類業務不能單純使用電子簽章,仍須採用紙本文件,或透過現場肉眼辨識及實體見證方式辦理。

涉及婚姻、收養及繼承等親屬關係的文書。例如,銀行辦理個人遺產繼承扣劃或財產信託繼承時,涉及的家族繼承協議不能在線上透過電子簽章完成簽署。

涉及不動產權益轉讓的文書。例如,辦理房屋抵押貸款時,銀行內部的借款合約雖可透過電子方式簽署,但若涉及向中國大陸「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房屋抵押權設定登記,相關登記文書通常仍須依各地政務要求,採用紙本文件及實體蓋章。除非當地政務系統已全面與銀行串接電子政務印章,才可能採用不同的作業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使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例如,部分涉及高風險或高度監管的跨境大額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監管機關仍可能明文要求使用紙本單據。

綜合而言,只要不涉及遺產繼承及不動產物權變更登記,一般存款、貸款、匯款、理財及信用卡等日常金融合約,在中國大陸皆屬於電子簽章合法可用的範圍。

期待台灣後續修訂金融機構使用電子簽章的相關規範時,也能考量採用負面表列方式,規範可承作的業務範圍。相較之下,正面表列容易因應用場景持續變化,使法規必須反覆調整修訂;採用負面表列,則有助於降低法律規範的不穩定性,並符合主管機關對修法應納入長遠規劃的意旨。


追蹤我們Featrue us

本站使用cookie及相關技術分析來改善使用者體驗。瞭解更多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