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 銀行 金融科技

法規修正適應數位營運模式 行政機關加快全面支援

電子簽章法解除封印 數位金融創新接軌國際

2024-07-23
數位轉型腳步一向走在台灣各產業前端的金融業,隨著電子簽章法修正施行,許多原本須親臨櫃台簽署紙本文件的業務諸如企業借貸、融資等,將有機會不再受限於排除適用電子簽章,而能進一步擴展數位金融商業模式。

過去的電子簽章法因包含眾多排除適用條款,使得許多企業較傾向於持續使用傳統的紙本簽名。中國信託銀行協理歐陽惠怡舉例,當企業授信戶需要提供來自母公司的擔保,而依銀行法第30條「出具書面承諾」時,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的規定,這類書面承諾不得使用電子簽章。

另外,法律對於不動產物權的設定、移轉、負擔及其證明文書均有明確的規範,這些活動不得使用電子簽章,必須透過傳統的書面方式進行。這些規定對於銀行在處理擔保和授信相關業務時帶來了顯著的不便,尤其是在涉及設定抵押等不動產交易時,因為這些交易必須連結到法律上具體而可靠的物權證明文件,導致電子簽章在此場景下無法使用。

本次新修正的電子簽章法條文,刪除了「行政機關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適用」,並為原先已公告排除適用的項目設定落日條款,展延最多3年後就必須接受電子簽章。如此一來,將有助於提高商務運作的效率,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和法律障礙,從而更好地支持企業和金融機構的現代化發展。

國際標準核可簽章認定為有效

台灣的電子簽章法自2001年由經濟部制定後立法頒布,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推廣國際貿易,同時間其他國家如新加坡和香港等亦有類似的立法。電子簽章和電子文件的使用,主要在促進商業交易,進而加強國際貿易的便利性。然而,歐陽惠怡觀察,從過去20多年的判例中可以看出,電子簽章法的實際使用率並不高,這可能反映出實務操作中存在的法律或技術障礙。

到了2022年,電子簽章法的主管機關由經濟部轉移至新成立的數位發展部,象徵著政府對於數位政策重視程度的提升。同年,歐洲商會於2022年建議書中提出「建議主管機關明確何種電子簽章技術具電子簽章效力」。對此,數位發展部的正式回函中說明,根據電子簽章法第2條第2款的定義,電子簽章是「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所以只要簽章採用的演算法與資通訊安全技術,足以驗證達到上述要求,即已構成法定之「電子簽章」。此外第2條第3款定義的「數位簽章」,也屬於符合要求之電子簽章。

為了便於實際操作參考,數位發展部例示了一些國際上常用的安全技術和演算法標準,如公開金鑰基礎建設(PKI)標準、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的多種進階電子簽章格式,以及美國國家標準研究院(NIST)和國際標準組織(ISO)核可的簽章演算法。 透過主管機關的明確指示,只要電子簽章技術符合這些條件,即可認定為有效的電子簽章。歐陽惠怡認為,數位發展部先行確認國際標準演算法的適用性,如此可避免修法過程的繁瑣程序影響到國際商務的流暢性。

確立電子文件法律地位 

儘管電子簽章法修正案日前才正式通過並公布施行,實際上在2年前,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就有提出明確的指引和認證,但電子簽章實際應用仍不多見。歐陽惠怡觀察,核心問題或許是企業對於電子簽章的法律認知不足,以及對於法律效力的疑慮。

中國信託銀行協理歐陽惠怡提醒,產業期望透過法律更新來擴展電子簽章的應用並加強國際接軌,但實際的變化和效果還未完全顯現。修法本身只是第一步,真正的挑戰在於如何將法規轉化為營運流程中的具體實踐。

她以真實發生過的訴訟案件舉例,被告透過電子簽章平台簽署本票,初審因為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問題而敗訴。根據民法第3條的規定,在進行法律行為時,若有使用文字之必要,當事人可以不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以證明其意願。若以印章代替簽名,蓋章具有與親筆簽名相同的法律效力。此外,若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則需要有兩人在文件上簽名作為證明,同樣能發揮與親筆簽名相同的效力。這可說是多數人認為簽名與蓋章更具法律效力的因素之一。

這條法律的精神在於確保文件的簽署者是真實意願的表達者,且能被清楚地辨認。這不僅只是身分的確認,也是意思表示的一種法律要求,以防止詐欺或誤解。在商業交易中,這種明確的意思表示尤為重要,因為它關係到合約的有效性及其後續的法律效力。

歐陽惠怡進一步說明,在這起涉及電子簽章的商業交易爭議案例中,法院的判決反映了對數位證據在法律上的逐步認可。在初審階段,由於缺乏對電子簽章法律效力的清晰說明,被告敗訴。這種情況突顯了在當時對電子簽章認知與接受度的不足。

然而,在案件的二審中,被告提供了額外的證據來證明其意圖和簽名的合法性,這些證據包括LINE對話的截圖、手寫板簽名的時間戳,以及電子簽章平台所提供的不可篡改的文件保存證明。LINE對話截圖中,債務人無意中承認了其簽署行為,這顯示了其對交易的認可與承諾,這種口頭確認在法律上是具有證據價值的。此外,電子簽章平台提供的時間戳證明了簽名行為發生的具體時刻,增強了證據的時效性與透明度。最後,該平台對完成簽署的文件進行加密,保證了文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這證明了文件自簽署之日起未被更改或篡改。

這些補充證據有效地支持了被告的立場,說明了電子簽章具有與傳統簽名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二審法院在綜合考慮這些證據後,改變了初審的裁決,判被告勝訴。此案例不僅凸顯出法律對於科技的適應性,亦可從中學習保存數位證據以降低企業營運風險。

日前甫上路的新版電子簽章法,對推動電子簽章的廣泛使用具有深遠影響。歐陽惠怡指出,首先是刪除了行政機關得公告排除的條款。這意味著所有機關都必須遵守電子簽章法,無法再片面以公告排除,預期將有助於標準化和正式化電子簽章在各類公文及法律文件中的使用。此外,明定的落日條款則鼓勵了政府機關及時更新和修訂法律,以配合技術的發展和國際標準的變化。

其次是增進了國際的接軌,尤其是在跨境交易和國際商業活動中的應用。例如,允許使用台灣的電子簽章進行跨境抵押,不僅為台灣企業在國際市場上提供了更高的靈活性,也加強了台灣金融產品的吸引力。第三個影響是法律明確規定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署,確保了電子文件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可防止因形式的不同而對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產生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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