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號碼也屬於個資的一種。一般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並不受個資法的規範,但若超過正常社交範疇而任意散布他人電話號碼,則有觸法的風險。企業若未依蒐集時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他人個資,足以對他人造成損害時,則可能被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除了身分證字號與生日之外,一般人可以很快說出與自己身分有關的數字就是電話號碼了。電話號碼可說是打開個人社交網路潘朵拉盒子的一把鑰匙,而手機通訊錄裡的眾多電話號碼則是人際關係的線索。外界的社群網站、商家、廣告商、詐騙集團、駭客高手等都想要得到人們的電話號碼,可用來行銷商品與服務,卻也可能淪為詐騙的工具。電話號碼也算是個資的一種,不能忽視其應有的保護。
重要性日增的手機號碼
電話號碼是民眾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聯絡方式。在人手一機的時代,行動電話號碼更是人與人聯絡的必要資訊,電信業者之可攜碼服務,即為避免號碼變更而造成不便,而加LINE就是輸入手機電話號碼。最近更有銀行業者推出「手機號碼就是銀行帳號」的便民措施,用手機號碼綁定帳戶,客戶不用再查詢難記的帳戶號碼,用手機號碼就可透過網路銀行、ATM、行動銀行APP簡易轉帳。而總統大選民調也是以抽樣的電話號碼來進行。此外,網路帳戶之身分查核採取雙重驗證者,亦常見要求客戶提供行動電話號碼以落實資安維護。電話號碼與民眾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可見一斑。
然而,大家也常接到不明人士的電話,電話號碼的來源,有些是駭客入侵商家的客戶系統,有的則是朋友在未經本人的同意下就將電話號碼對外散布。而臉書過往推出以手機號碼進行帳戶雙重驗證的安全措施,雖立意良好,卻因涉嫌將取得之用戶的手機號碼另用於廣告行銷而遭到美國政府調查。
外人獲悉特定對象的電話號碼後,如能依法向電信公司調取或非法駭得相關之通聯記錄、繳費帳單,則能了解其人際交往活動與消費習慣。即使未能掌握到手機的實體,亦可藉由手機號碼在不同時段之訊號相連基地台的位址資訊追蹤個人去過哪些地方。因此,千萬不能忽略電話號碼打開個人社交網路潘朵拉盒子的影響力!
民眾固然可用「Whoscall」APP來顯示來電身分與過濾可疑電話,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實務上竟然有詐騙集團還能竄改來電顯示號碼,而假冒成勞保局或官方機構的電話來進行詐騙。另有從事電信詐欺的犯罪集團為掩飾身分避免遭警方查緝,乃向他人價購預付卡的手機電話號碼,冒名進行電話詐騙,導致一時貪圖小利的受害者遭控為詐欺幫助犯。
電話號碼之個資保護
依個資法第2條規定,個資是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之資料,聯絡方式也屬於個資的一種。電話號碼即為人們最常使用的聯絡方式,卻可能遭到濫用。實務上常見私人不法蒐集或處理他人電話號碼,又或是雖然是合法蒐集他人電話號碼,卻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之,例如將合法取得的朋友或同事的電話號碼,散布於網路或提供給他人,造成當事人被騷擾,或是遭受不當行銷與惡意詐騙。
民眾多以為朋友的電話號碼可以不經同意就傳給別人。固然依個資法第51條規定,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並不受個資法的規範,但若是超過正常社交範疇而任意散布已取得之他人電話號碼,則有觸法的風險。如果非公務機關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違反個資法第20條規定而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他人個資,足生損害於他人者,依個資法第41條規定得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畢竟朋友給你電話,是拿來聯絡用的,不是讓你拿去胡亂散布。實務上,的確有人因為非法傳遞他人電話號碼而遭法院判決有罪,可分為兩種類型:
電話號碼+其他個資(如姓名或照片)的類型
實務上有某A在其臉書上張貼某B的部分姓名及行動電話號碼,且在貼文中出現對某B不滿與挑釁的字眼,某A因此被法院科處3個月有期徒刑且得易科罰金(參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7號刑事判決)。又如某C在交友網站上張貼某D的照片及行動電話號碼,導致某D收到許多網友的電話而不堪其擾,某C因此被法院科處40日拘役且得易科罰金(參見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391號刑事判決)。
只有電話號碼的類型
如果只是散布他人行動電話號碼,但不包括他人的姓名或照片等個資,算不算達到可識別他人個資的程度?實務上有所爭議。法院曾表示:除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指紋具有直接識別性外,必須建立在藉由複數資料群之比對,始得特定個人、進而造成個人隱私權等權利受到侵害之虞時,始為個資保護之範疇。個資法「可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應理解為係:藉由複數之個資進行「間接連結」後,足以特定個人之「直接識別性」而言(參見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1393號刑事判決)。故有被告主張行動電話號碼僅係由一堆數字所組成的排列組合,全然不具備識別性,尚須結合其他資訊始能識別特定之個人。
然而,另有法院認為僅傳送電話號碼也會構成個資之侵害(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易字第393號刑事判決),其理由為取得號碼之人撥打該號碼之時,即得直接與行動電話號碼之持有人相聯繫,除非持有人將行動電話關機或變更號碼,否則倘若陌生人持續不間斷地撥打該號碼,該號碼之使用人勢將遭受無止盡之騷擾,其隱私權無疑受有侵害。
由上可知,電話號碼與日常生活及網路通訊息息相關,也可能引發個資遭侵害的風險。電話號碼不只是一組數字,它是進入社交圈的密碼,也是吸引外人採食的蜜碼。在網路通訊發達的世界,電話號碼是個資保護重要的一環!
<本文作者:陳佑寰,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