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端運算 提供服務的第一步

自2008年以來,雲端運算(Cloud Computing)已經成為IT界的熱門話題。雖然全球金融危機使得企業內部IT預算投資緊縮而呈現下降,但IDC認為,與雲端運算相關的IT支出,將受惠於金融危機而逆向增長。
這是由於金融危機迫使眾多企業更加重視投資回報率而導致的結果。  

相較於自建資料中心,雲端運算的租賃方式反而具有更好的性價比,而這也將促使更多的最終用戶關注,並且使用雲端運算模式。也因為如此,提供公共雲端運算服務的供應商將迅速發展,成為雲端運算發展的主要推動力。  

本質上,雲端運算是伺服器虛擬化技術和基礎架構即服務(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IaaS)兩者的結合。主要核心是將某一或某幾個資料中心的計算資源虛擬化之後,向使用者提供以租用計算資源(Computing Resource)為形式的服務。而這種提供計算資源的服務實際上並不是新技術,而是業務模式上的創新。  

許多人都存在一項誤解,認為建設雲端運算的伺服器和儲存平臺是雲端運算的唯一工作重點。事實上,建設雲端運算平臺只是提供雲端運算服務的第一步。多數業者均有意無意地忽略在雲端運算平臺建設後的重要環節。因此,當談到「雲端」這個概念的時候,首先需要區分雲端運算平臺還是雲端運算服務。  

對於企業而言,搭建雲端運算平臺的工作相對簡單。中國有一些企業的部分業務已經運行在企業內部的私有雲端運算平臺上。但是,對於提供公共的雲端運算服務這個目標而言,建設雲端運算平臺還僅僅只是第一步。  

IDC認為,除了能夠讓雲端運算平臺提供強大的基礎架構平臺外,提供雲服務還需要具備八個條件。  

首先雲端運算供應商應具備向公共提供服務的能力,即成為第三方提供商,而不僅僅專注在內部私有雲端上。其次必須提供通過網際網路的接入方式,這是供應商提供公共雲服務的必要條件;而且雲端運算供應商對雲端運算中心進行IT管理,最終用戶不需要介入;對於雲端運算提供的應用,用戶能夠自行配置。隨著用戶對雲端運算需求的變化,系統可以為用戶提供自動擴展能力。

雲端運算運營商需要具備清晰明確的費用收取模式,這也是公共雲區別於私有雲的重要特徵之一。  

此外,公眾提供的雲服務必須具備統一的用戶介面;基於Web服務的API,提供標準的開發介面。  

提供雲服務的供應商不可能為用戶準備好每一種應用軟體。因此,為使用者和第三方軟體廠商提供標準的開發介面也是提供雲服務必須達到的目標;雲端運算平臺的資源共用,即提供虛擬化、動態的平臺。  

因此IDC認為,雲端運算服務不僅僅是建設IT基礎架構那麼簡單。如果一個企業或組織計劃建設雲端運算平臺來提供公共的商業雲服務,除了考慮自身的IT基礎架構建設外,還應著重考慮相關的一系列配套措施。  

建議企業通過與有經驗的IT諮詢服務提供商進行合作,對雲端運算項目進行整體的規劃,考慮雲端運算中心的管理和盈利模式,將未來的運營納入到整體規劃中,才可以促進雲端服務業務充分發展,使得企業能夠真正通過雲端服務贏得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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