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

無所不在的個資法 恐將全民皆罪犯?

2012-03-07
個資法與著作權法很像,都深遠地影響了廣大民眾的日常生活。在網路上蒐集他人個資的行為,雖然個資法也訂定了許多免責規定,但在具體個案上是否合法的認定,也是見仁見智,不容易界定。
個資法無所不在地影響到每個人的生活,任何蒐集個資的人都可能陷於違法的模糊地帶,可惜去年10月公佈的個資法施行細則草案並未提供清楚的指引。新版個資法規範的對象除了公務機關之外,不再侷限於特定行業,而及於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個資法生效施行後,將對個人資料提供更為確實的保障,包括行政、民事以及刑事的救濟管道,但也可能因此入人於罪。

從留日女學生命案談起

兩名來自台灣的女留學生於今年1月5日在東京宿舍遭人殺害的駭人新聞震驚台灣社會。日本警視廳於1月8日下午召開記者會公布兇嫌姓名與照片並發布通緝令之前,而台灣的媒體與網民早已透過先前新聞透露的蛛絲馬跡進行人肉搜索,不僅查出張姓兇嫌的全名及相關背景,還在Facebook上找到他與被害女子出遊的照片。

媒體聚集在張嫌父親於台北市經營鰻魚飯的餐廳守候採訪,更查出張嫌早在19歲時即因網路援交觸犯兒少法而遭法院判刑。

張嫌在遭警方通緝前,其個資早已曝光。網路世代的人肉搜索固然有助於犯罪偵防,但如果被有心人士操作或者因誤判而抓錯人,對個資及人權將造成嚴重的侵害。

依個資法第2條規定,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都是個資法所保護的個資範圍。

個資法第6條就較為特殊或敏感的「特種個資」,包括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資,原則上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新版個資法生效施行之後,媒體與網民蒐集張嫌個資的行為可能有觸法的疑慮。個資法第19條雖有就個資蒐集與「公共利益」有關、「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或是源自於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已「合法公開」等情形提供合法的依據。

但個資法與施行細則草案並未清楚界定這些不確定的法律概念,需留待法院判決予以釐清,但卻可能因此產生寒蟬效應。

此外,就性生活、犯罪前科等特種個資的搜集,個資法採取更嚴格的標準「原則禁止」,除非符合個資法第6條所定的例外情事。

網路社交活動

透過Facebook及其他社交網站尋友、或搜尋「朋友的朋友的朋友??」、張貼與朋友合影的照片、或是談論他人的是非八卦,已是許多網民每天的例行公事。

網民在網路上進行社交活動有可能蒐集、處理或是利用他人的個資,但未必與「公共利益」有關或者是符合個資法第19條的其他合法情事而有觸法之虞。

所幸個資法第51條排除了兩種私人社交活動的行為類型,一是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所為者,二是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的影音資料。

但同樣地,對於什麼是「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以及「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個資法與施行細則草案也沒有做清楚的界定,留存許多模糊的空間。

個資法與著作權法 都不應造成全民罪犯

個資法與著作權法很像,都深遠地影響了廣大民眾的日常生活。我們在網路上常進行的複製、貼上或是傳輸等行為都可能侵害他人的著作權,而著作權法中關於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用的免責規定以及「合理使用」條款提供了一個平衡機制,避免造成「全民罪犯」的現象。

但是該等規定於具體個案如何適用,卻不易事先明確地預知法院見解。我們也很難期待個人對他人著作進行合理使用前,會先花一筆錢取得律師的法律意見。

同樣地,就民眾經常在網路上蒐集他人個資的行為,雖然個資法也訂定了許多免責規定,但在具體個案上是否合法的認定,也是見仁見智,不容易界定「合理使用」他人個資的界線。

雖然道高一尺的個資法能否有效取締魔高一丈的個資駭客,令人存疑,但相信我們都很期待因個資法的生效施行而保護長期被忽視的個資與隱私,更希望個資法的執行能夠兼顧公益與私益以及正常社交的需求,避免因為過度介入民眾生活而造成全民罪犯。

(本文作者現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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