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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Tech 數位金融成顯學 從理財機器人談風險管控

2017-02-15
金管會於去年5月發布的金融產業發展政策白皮書,表示機器人理財顧問提供民眾線上理財諮詢與服務是現今金融科技的發展趨勢。最近熱烈討論的金融監理沙盒的措施,則有助於催生理財機器人適合成長的制度環境。
具備AI人工智慧的機器人發展神速,今年(2017)初在網路圍棋賽60連勝打敗天下無敵手的代號Master,其真實身份揭曉後原來就是去年3月挑戰世界棋王獲勝的AlphaGo,它是由Google旗下的DeepMind所開發的人工智慧圍棋程式。機器人挑戰人類的擂台如果擴展到各行各業,隨著人工智慧技術精進與機器人量產成本降低,將為相關產業帶來無限商機。

理財機器人應運而生

一例一休引發社會爭論,有業者藉機漲價,理由是用人成本增加。員工也是人,工作久了會疲勞需要休息,拼命加班則希望增加收入,而員工如果違背職務,會讓雇主連帶被究責。企業雇人工作難免面臨許多成本與風險,如果未來的世界都由機器人來代工,到處是無人工廠與無人商店,全年無休,也就沒有一例一休的問題,更有利於雇主監視工作與管控風險。但是人類被機器人搶走飯碗,工廠與市場上少了人情味,未必是美麗新世界。

隨著FinTech成為顯學,許多金融業者成立金融科技創新部門,推出各種理財APP,加速自動化取代人工,申請FinTech相關專利,人工智慧的理財機器人更是未來發展的趨勢。金管會於2015年9月發布金管銀控字第10460003280號函釋,放寬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轉投資資訊服務業及金融科技業,其於去年5月發布的金融產業發展政策白皮書,也表示機器人理財顧問提供民眾線上理財諮詢與服務是現今金融科技的發展趨勢。最近熱烈討論的金融監理沙盒的措施,則有助於催生理財機器人適合成長的制度環境。

在FinTech大勢所趨下,富邦銀行在去年12月宣布將投資英國Nutmeg機器人理財公司,藉由認購增資股權,進行策略合作與技術移轉,引進機器人理財業務,共同開發大中華區理財市場。群益證券也在今年1月舉辦理財機器人「GOODi」產品發表會。可見金融業者必須科技化,如果不科技化,不趕緊跟上時代浪潮,恐怕會被其他科技業者跨業「搶銀行」,如手機行動支付與P2P網路借貸平台的興起。

理財機器人是FinTech發展上較為高端先進的領域,其可透過大數據、高速電腦、金融模型演算法以及包括深度學習的人工智慧等利基提供投資建議,甚至代客操作管理資產,機器人的績效表現可能比基金經理人還要好,也可避免背信舞弊的違法事件,或許更能受到投資人的信賴。

實務上金融消費糾紛層出不窮,特別是複雜的財務工程設計出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以去年爆發的TRF糾紛為例,其係起源於理專不當行銷TRF給原本不符合購買資格或不具避險需求的客戶,嗣因人民幣匯率逆向波動造成投資人損失慘重。許多銀行的交易部門先前賣TRF而賺大錢,卻在TRF風暴下翻船,頻頻遭受客訴與抗爭,還被金管會處以巨額罰鍰且面臨群起的爭訟糾紛,乃有凍結人事並縮編交易部門之舉。相形之下,金融科技創新部門因勢竄起,可謂風水輪流轉,幾家歡樂幾家愁。

理財機器人除可藉由理性分析為投資人增加財富之外,尚可研議要求業者須將法律所規定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保護措施寫入機器人的程式中(Coding the law),應可降低買賣雙方的資訊不對等,排除不當行銷的詐欺手法;將來如發生投資糾紛,亦可自機器人調取完整的行銷與交易記錄,作為紛爭處理的參考證據,有效保護投資人。另以民眾經常接觸到的保險行銷為例,保險商品琳琅滿目,但業務員多會強力推銷佣金較高的保險商品,卻未必符合客戶所需。如果有機器人能依客戶的風險屬性與保險需求建議適當的保險商品,將可獲得客戶的信賴,且避免行銷話術與保單條款的歧異與誤解,亦有助於保險產業的發展。

機器人也有助於風險控管

企業引進機器人可增進生產與銷售效率,節省人力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利於風險控管。就民事責任而論,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實務上認為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本身,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言,即職務上予以機會之行為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亦應包括在內。

以震驚台灣社會的媽媽嘴咖啡店員工謀殺客人案件為例,即使該謝姓員工係自行籌劃進行殺人犯行,法院亦判決媽媽嘴有限公司應與被告員工負連帶賠償責任(參見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06號民事判決),判決書特別指出:「僱用人藉使用受僱人而擴張其活動範圍,並享受其利益,且受僱人執行職務之範圍,或其適法與否,要非與其交易之第三人所能分辨,為保護交易之安全,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具備執行職務之外觀,而侵害第三人之權利時,僱用人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由上可知,企業雇主就員工對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如侵害個資、不當行銷、車禍肇事等),可能因為員工在客觀上具備執行職務之外觀,而依法須負連帶侵權責任。如企業引進機器人而完全取代員工,將可規避員工引起的侵權責任。即使是半套式引進機器人,亦可藉由機器人進行監控員工的任務,而援引民法第188條第1向後段規定(即: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尋求免責。

難道機器人就不會出包嗎?今年1月9日股王大立光在股市開盤後短時間內觸發22次「盤中瞬間價格穩定措施」,遭外界懷疑是有心人士故意操縱股價,但證交所在隔日舉行記者會承認其實是電腦系統有Bug出包所致。由此例可預見在未來機器人充斥的世界,也可能出現程式設計的蟲蟲危機,甚至遭受惡意操控。我們看到人工智慧的商機,也應注意背後潛伏的危機,否則如果人類都被機器人取代了,地球再美麗也沒有太大意義。

<本文作者:陳佑寰,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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