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API可促進開放式創新,也有助於提升創業的動能,以建構兼容並蓄的生態系統,不同平台系統間亦可彼此開放互聯產生星際效應。Open API背後運作的精神是讓利、創利而互利,發揮「魚幫水,水幫魚」的共生效果,此除有賴於技術介面的相容之外,亦須注意法律界面如IP產權及限制條件的協調。
隨著雲端服務及智慧型行動裝置的發展與普及,資訊傳輸與電子商務的運作已從Web進入應用程式(APP)時代,透過手機下載的APP查詢資訊或下單付款比起Web還容易上手操作,可說是一種典範移轉。不論是Web、APP或是未來勢必成為主流的物聯網模式,都可藉由Open API的方式強化資訊連結與加值應用。不過Open API屬於開放式創新的實踐,須注意IP產權及限制條件的法律議題。
Open API
所謂「API」係指應用程式介面(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是建構與某種平台或作業系統相容(compatible)且可互相協作(interoperable)的各種APP所需依循的介面規格。以積木做比喻,樂高品牌的積木有其一定的介面規格相當於API,而由符合該規格設計的積木得組合成多種型態之物如房屋、人物、車輛等則相當於APP。
未公開的API屬於平台開發者的營業秘密,透過嚴格控管形成一套封閉的系統。開放的Open API則可促進創新與創業,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加值應用,產生相得益彰的效果。例如在新聞網頁上附載臉書的讚與分享的按鈕,即是利用臉書所開放的API供網頁設計使用而嵌入連結,又如飯店開發訂房服務的APP可藉由Uber公開的API嵌入叫車功能,讓飯店與Uber各蒙其利,共創雙贏的商機。此外,Google旗下如YouTube、Google Maps等平台系統開放其API,使得許多網頁與APP得藉此新增影片與地圖功能,我們的網路世界也就越來越與Google黏在一起。至於不同平台系統如Google與Twitter互相開放API,將發揮「我泥中有你,你泥中有我」的綜效,強化策略聯盟的影響力。
開放式創新
Henry Chesbrough教授提出的「開放式創新」(Open Innovation)是指組織內部與外部進行創新合作,除了藉由組織外部輸入創新資源外,也可從組織內部向外輸出創新資源,使得組織內外的界線變得模糊,共享利益。與其相反者為封閉式創新,強調組織內部研發與控管,攫取大部分的創新果實。
開放式創新則重視知識與人員的流動,以及與其他組織與外部資源的互相合作創造雙贏,有多種實踐的可能,諸如企業與學校的產學合作、企業間既競爭又合作的結盟、共同研發、技術移轉與授權、企業併購、平台整合應用、以及群眾外包等。Google是當代開放式創新的典範,Apple原為封閉式創新的代表,但也有朝向開放式創新發展的趨勢。
Open API亦為開放式創新,即平台系統業者將其API開放,以利其他合作業者開發與該平台相容且可互相協作的應用程式及各種創新產品。我國企業為求在全球化競爭的市場中有所突破發展,亦有走向開放式創新模式者,如台積電建立開放創新平台吸引客戶利用其先進製程設計晶片、華碩雲端平台釋出API協助夥伴進行創新開發、聯發科推出LinkIt Connect 7681平台以利智慧家庭物聯網產品的開發。
API的IP產權
API開放之路卡關的阻礙為IP產權,主要是著作權。關於API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Google與Oracle打了幾場轟轟烈烈的訴訟戰,起因為Oracle併購Sun後取得Java平台系統的技術,而Google旗下的Android手機平台使用到Java部分的API(還有其他程式)。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於2012年判決認定涉案之API的屬性名稱與「結構、順序、組織」並非著作,因此Google不構成侵權。然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卻於2014年逆轉認定涉案的API應受著作權法保護,至於Google的使用是否屬於合理使用,則發回一審判斷。由於該案對於資訊軟體產業的發展影響深遠,如Google判敗訴確定將支付Oracle鉅額賠償金與權利金,Android手機價格恐將上漲,因此Google將戰場提升到聯邦最高法院,希望能就API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獲得釐清。
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係針對表達(expression),而不及於其所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例如以小搏大的概念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小蝦米戰勝大鯨魚、大衛擊敗哥利亞、阿里巴巴與四十?大盜的故事等則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以鼓勵多元創作。API係關於程式介面規格,有認為屬於表達而得受著作權法保護,也有認為其僅為系統或操作方法,並非著作權之客體,目前實務上多認為API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即使實務見解轉向認為API不受著作權法保護,API開發者亦得以營業秘密的方式加以保護,如擬對外公開,可申請專利來獲得保護。
Open API也會有限制條件
API對外開放不代表他人就有權使用,此猶如將住家前院大門打開,不代表他人就有權闖入納涼種菜,除非該API已成為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任何人都可自由使用。API授權他人使用,即使是無償,也可能設有限制條件。以Oracle對Java平台之API授權為例,其雖有採GNU GPL無償授權公眾使用(但開發者須將衍生創作回饋給公眾),也設有商業授權模式,須個別商議授權金及其他條件,Oracle與Google之所以會對簿公堂即是因雙方授權談判破局所致。
實務上,開放Open API的業者多會自訂其授權及使用條款,如Uber還特約禁止被授權者從事競爭行為。以下幾種限制值得注意:(1)API業者會監控被授權者的使用情形,以監督渠等有無確實履約並作為改善品質的參考。(2)API業者要求被授權者對於用戶隱私與個資須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尤其對於間接蒐集個資的再利用應特別注意適法性。(3)API業者要求被授權者對外行銷產品應明確表示API業者與被授權者兩主體的區別並符合品牌使用的限制,以免使他人混淆誤認。
<本文作者:陳佑寰,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