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金融科技創新,協助金融產業獲取資金活水,金管會於今年推出「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以提供研發的安全環境,避免金融科技創新太早就因觸法而夭折。
金融科技(FinTech)浪潮興起,在大數據、人工智慧及區塊鏈等技術的推波助瀾下,頂尖人才競相投入前景看好的交易戰場。金融科技的創新暨創業者,除了專注於技術研發與資金獲取之外,亦不能忽視相關法令的制裁風險以及創新技術的智財保護。
金融科技的燒錢之路
創新與創業其實都在燒錢,而金融科技的創新研發牽涉到金融與科技兩種專業的跨領域結合,更需要人才成本與技術整合資源的投入。
創業團隊為了對外募資或是冀望透過被併購而獲利出場,都需展現技術發展與商品應用的實力,讓懷抱高本夢比的投資人在琳琅滿目的投資標的中放手下注。而再優良的技術商品也要對外做好行銷,不能像宅男一樣躲在電腦螢幕後面,必須積極拜訪投資人與潛在客戶。在機器人威脅人類的隱憂下,還要強調:「我們研發的商品不是用來取代你們,而是幫助大家賺更多錢。」
為鼓勵金融科技創新,政府放寬金融機構投資金融科技業及新創重點產業,另由金融總會設立金融科技發展基金以培育新創團隊,這兩項措施有助於金融科技業者獲取資金活水。但錢燒了不能就灰飛煙滅,必須要確保研發成果能合法商業化。因此由金管會於今年(2017)推出「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以提供研發的安全環境,避免金融科技創新太早就因觸法而夭折。另一方面,確保研發成果受有智財保護,也應受到重視,否則辛苦努力的結晶被他人抄襲跟進卻無法制止,夢想反而幻滅成空。
免除制裁風險下的創新實驗
金融業是高度管制的行業,因其涉及到眾多投資人與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例如跨境證券投資平台業者「老虎證券」據傳已到台灣攬客,其標榜可透過手機下載App交易軟體,以低手續費及人性化使用界面投資美股、港股及中股,吸引投資大眾的注意。金管會則對外發布警訊提醒投資人,老虎證券並非金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之證券商,如有涉及在台經營證券業務,將依法移請檢調單位偵辦。
鑑於金融法令的制裁風險,可能會妨礙金融科技創新的發展,許多國家推行「監理沙盒」的概念,讓業者得在安全空間測試其金融創新之商品與服務,並不會立即受到法規的限制,使其有自由發展成形的機會。基此,金管會於今年2月10日預告「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在一定條件下,免除金融創新業者的法律責任,該草案重點如下:
a. 擬以科技創新方式從事需主管機關許可之金融業務實驗,適用本條例。
b. 定明創新實驗之申請書件、審查會議、審查項目、審查期間、創新實驗期間及進入創新實驗審查決定等程序。
c. 為促使創新實驗順利進行,定明創新實驗期限、資訊安全、創新實驗監理措施、廢止核准及創新實驗結果等事項。
d. 創新實驗具有創新性且有利金融服務之發展時,主管機關參酌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以檢討修正金融法規及轉介輔導等方式,協助該類業務之經營。創新實驗結果審查完成後,辦理人得提出業務經營之申請,受金融法規之規範,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提供業者調整期間。
e. 為辦理創新實驗之相關作業,定明主管機關應有專責單位,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f. 為保障參與實驗者之權益,明定辦理人對參與實驗者之責任,並應符合個資法等相關規範,辦理人與參與實驗者所生之民事爭議,得由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辦理申訴或爭議處理,並向辦理人收取服務費,且辦理人應接受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
g. 定明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構)得依個案檢視及調整相關法令,並豁免辦理特許金融業務之刑事及行政責任規定。
然而民間金融創新業者有認為該草案相對保守而發表聲明建議主管機關能積極引導台灣金融科技業者朝「負責任創新」發展,乃提出五大訴求:
1. 設立行政院級「金融科技發展」單位,負責協調跨部會議題。主管機關積極參與監理科技實驗及參與公務員的免責。
2. 立法精神由正面表列轉成負面表列,並擴大法規免責範圍。
3. 由監理防弊思維精進到創新事業發展與監理並重思維與原則。
4. 金融監理應去除高資本額門檻,專業門檻才是重點。
5. 由國發會、經濟部、金管會、外交部共同建立獎勵機制,鼓勵創新業者與人才。
值得注意的是該草案提供業者創新實驗的環境,其免除的法律責任主要是刑事與行政責任,例如銀行法第125條、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違反同法第18條第1項、第44條第1項,或第177條第1項違反同法第45條第2項等,但是對於參與實驗者的民事責任,則不能免除。該草案第22條還規定在創新實驗期間,辦理人對於參與實驗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個資法等相關規定。
創新技術的智財保護
金融科技業者對於辛苦完成的研發成果,亦應積極取得適當的智財保護,以對抗他人抄襲且有助於行銷商品。此外,對於智財權利的歸屬也應預作安排(如以契約約定歸公司所有),以免在商品化前就陷入產權爭議。金融科技的研發成果依其性質可以透過著作權或專利權的方式權利化,也可以繼續保持秘密性而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而就商品之表徵則申請商標註冊。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金融機構正積極申請金融科技的專利註冊,且大多申請新型專利(如國泰人壽獲得之「保險理賠詐欺偵測裝置」新型專利,證書號:M534869),因其優點是暫不進行實體審查,可以很快地在6個月左右取得專利,有助於迅速累積專利資產,也可達到行銷的效果。但對於重要的關鍵技術或方法,最好還是申請發明專利,雖然審查期間比較長,但是保護期為20年比較長且較有公信力。
<本文作者:陳佑寰,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