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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進智慧治理與創新商務 開放公司資料大勢所趨

2017-05-04
廣大消費者的個資與消費習慣固然是大數據的寶藏,而公司法人也是現今商業活動的主要參與者。如能對公司資訊進行大數據分析進行採礦研究,有助於公司治理、交易徵信、企業併購及開發各種商機。

資訊科技進步與商業創新應用帶來無限想像與變化。萬變不離其宗,「人」才是大數據分析最感興趣的對象。人的種類可略分為二,自然人之外,也包括法人,以公司型態為主。廣大消費者的個資與消費習慣固然是大數據的寶藏,而公司法人也是現今商業活動的主要參與者。如能對公司資訊進行大數據分析進行採礦研究,有助於公司治理、交易徵信、企業併購及開發各種商機。

公司資訊的智慧治理

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都有關於公司資訊公開的規定。上市櫃公司要公開的資訊越多,以保護投資大眾。意圖規避公開規定以保持秘密者,則會考慮設立境外公司。以目前常見的公司資訊系統為例,經濟部商業司所列管的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網站,與台灣證券交易就上市櫃公司及所有公開發行公司所建置的公開資訊觀測站等,儲存了公司相關的各種資訊如資本額、董監事、主要股東、財務報表、營業概況、重大訊息等。若能將其中的檔案(如公司年報的pdf檔)轉成有利於開放資料(Open Data)的格式,並進而與其他資料庫如稅務、徵信等系統跨接融合,再透過搜尋引擎、App應用程式、金融科技(FinTech)以及人工智慧的開發,將可促進政府與民間對公司法人的智慧治理(Smart Governance)與多元化的創新商業應用。

公司資訊的大數據分析除了興利之外,亦可用於防弊,促進監管科技(RegTech)的發展。在股票市場進行市場監視以查緝內線交易、炒作股票,或是在銀行貸款作業揪出詐貸或超貸等犯行,均可利用公司資訊的大數據分析來勾稽異常可疑的股票操作及違法貸款情事,亦可藉由綜合分析金流與人際關係網以強化洗錢防制。以近年來幾個重大商業案件為例,如線上遊戲業者樂陞公司的公開收購違約交割引發的證券詐欺案、生技股王浩鼎的乳癌新藥解盲失敗牽涉到的內線交易案,以及知名牙材商鼎興集團向多家金融機構進行的巨額詐貸案等,均有賴金管會與檢調單位對於各種複雜的公司資訊進行抽絲剝繭,以還原並勾勒出智慧犯罪的拼圖全貌。

公司登記的革新趨勢

經濟部商業司所列管的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網站誠屬便民的公開媒介,但現行的公司登記作業卻是採取傳統的紙本申請模式造成效率不彰,乃有建制電子化線上登記系統之倡議。

由產官學合作組成而具有民間參與特色的「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於2016年底提出的公司法修法建議即包括建制公司登記制度的E化平台。依該會於網站(www.scocar.org.tw)公開的資料所描繪的未來圖像:E化平台將提供一站到位服務,不僅快速、便捷,且無紙、環保。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作業均於線上完成,由公司自行輸入設立及變更登記資料,並自行確保登記資訊之正確性。

為確保公司登記事項真實性,修法委員會亦建議公司應設置登記專責人員(如公司秘書),專門辦理公司登記相關事宜,且得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外部專業第三人扮演類似民間公證人的角色,確保公司登記之迅速確實。

除了前述促進公司登記申請電子化及確保真實性之外,公司資訊公開更有助於維護交易安全。修法委員會乃建議:登記事項應予公開,任何人得申請登記事項之查閱及抄錄。至於公司申請登記事項所檢附的登記文件,可能是董事會決議等公司內部文件,不宜對外無限制公開,修法委員會乃建議:任何人於檢附利害關係證明後,方得申請查閱、抄錄登記文件。

展望未來,公司登記從申請、處理到公開全面E化,將有助於公司資訊大數據的智慧治理。特別是區塊鏈(Blockchain)技術導入信任機制發展成熟後,在數位貨幣之外,更可應用於公司資訊的登記與公證業務上。

股東名簿的個資爭議

股東名簿也屬於公司資訊之一,但因涉及股東個資且可作為公司經營權爭奪之用,而具有高度爭議性。股東名簿是由公司派的經營者所掌握,市場派的股東或是打算進行企業併購的買家,必須先取得股東名簿,才知道要找誰開會並向其尋求支持。又如民間社團與政黨遇到選舉董監事與黨主席時(如最近的國民黨主席選舉引發的人頭黨員事件),有意角逐者也需尋求社員與黨員的資訊。

實務上常見公司派的經營者以維護股東個資權益為由拒絕提供股東名簿,但依個資法第19條規定,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還是得提供股東名冊。而依公司法第210條規定,董事會應將股東名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經濟部認為公司法上開規定應優先適用,無抵觸個資法。惟股東若是基於徵求委託書而請求查錄股東名簿,實務上認為並非具有利害關係,但股東如係依法召集股東會,則可向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請求查錄股東名簿。在炎洲敵意併購亞化案,市場派股東即採取此法向負責亞化股務代理的券商取得股東名簿。另外經濟部也做出函釋指出公司董事與監察人為執行職權得亦得查錄股東名簿,因此市場派股東得藉由其掌握的董監事查錄股東名簿。公司法修法委員會則建議:在建立公司E化平台後,公司即應將股東名簿備置於平台,雖不開放公眾查詢,但如利害關係人向公司請求查閱股東名簿遭拒,經法院裁定後,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股東名簿,以解決實務爭議。

每年的5、6月是公司開股東會的旺季,股東名簿在公司經營權爭奪中則是前哨資訊戰的兵家必爭之地。此亦突顯公司資訊具有多元用途,可促進和平,亦可導向戰爭,在大數據分析的加持下,更需要智慧治理。

<本文作者:陳佑寰,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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