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依法追訴犯罪,常常需要追查嫌犯或關係人的個資,卻也可能因權力濫用而侵害民眾的隱私,面對新版個資法將來生效後的衝擊,不僅司法機關執法同時應兼顧個資保護且避免權力濫用,業者也應考慮對於司法機關蒐集個資的任何要求,是否都要照單全收。
一般談到個資侵害,多半是來自於詐騙集團或是電腦駭客。若是執法人員也違法侵害個資,那就更令人覺得不安了。司法機關屬於個資法所稱之「公務機關」,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固然可以搜集或處理個資(個資法第15條),且得免於向當事人告知(個資法第8條)。然而,若執法人員逾越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而搜集或處理個資,則不能受到上開法條的保護,而係屬於「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資之類型(個資法第19條),如不符合法定情形,可能觸法。
爭議案例
司法機關依法追訴犯罪,常常需要追查嫌犯或關係人的個資,卻也可能因權力濫用而侵害民眾的隱私,是與非之間的界限,需謹慎拿捏。以下分別發生在台灣與美國的案例,可作為借鏡。
2011年9月間曾爆發高等法院某陳姓法官利用辦案權限登入公家系統,查詢其想追求女同事的個資,嗣經司法院處分後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今年3月間又傳出高雄地院某王姓法官為了幫孩子命名且擔心與他人同名,而以類似手法查詢他人個資。上開案例如係發生在新版個資法生效後,都可能構成民刑事責任。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今年1月間在United States v. Jones一案中判決認為:在沒有法院搜索令的情況下使用GPS設備追蹤車輛的偵查措施違憲。該案起因於FBI在調查嫌犯Jones所涉及的麻醉毒品案件中,將GPS設備安裝在Jones駕駛的車輛上。
同樣情形如發生在我國,除了可能引發是否構成非法搜索之疑問外,亦涉及個資法之違反,因我國個資法第2條規定,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的資料皆屬個資,則個人(開車)所在的位置似亦屬個資。如司法機關未取得搜索票而逕行將GPS安裝在嫌犯車輛,其是否屬於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恐有爭議。
司法機關調查個資的途徑
司法機關為偵查犯罪以及辨明嫌犯或關係人的身份,有許多方式得以調查個資,例如透過由政府機關建置且連線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系統、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系統、戶役政資訊查詢系統、三等親查詢系統、全國刑案資料查詢系統、被告前科紀錄查詢系統以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查詢系統等。
前述法官濫權查詢他人個資即係採用上述系統之一。此外,實務上亦常見司法機關發函請民營業者協助提供個資,例如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個人的銀行開戶及信用資料、向銀行查詢客戶往來明細資料、向醫院查詢個人醫療病歷資料以及向電信公司查詢手機門號資料及雙向通聯記錄。
司法機關搜集的個資可能為個資法第6條所定之特種個資,如醫療、犯罪前科等,且多係透過第三者而間接蒐集個資之類型,被搜集者往往無從察覺。如司法機關以執行公務之名而間接搜集個資,依個資法第9 條之例外規定,亦無需事先告知當事人。然而,任何權力都有遭濫用的可能,司法機關應落實監控機制,以維護民眾的合法權益。
民營業者在司法調查的角色
值得討論的議題是民營業者有無配合司法機關調查而提供客戶個資的義務?原則上,除非司法機關出示搜索票或提出法源依據,業者應無配合提供客戶個資的義務。然而,業者多會依司法機關來函所示提供相關資料以免無謂的麻煩。另一方面,為了避免侵害客戶個資的疑慮,業者在與客戶的合約中多會特別約定客戶個資得依政府機關之要求而提供。此屬於個資法第19條所謂「經當事人同意」的個資處理情形,可作為業者自保的護身符。
隨著網路科技發達,越來越多的個資儲存在民營的網路空間,例如線上免費超大容量的E-mail信箱,以及購物網站與社群網站的個人帳戶。司法機關為偵查犯罪,常會發函給網路服務業者要求提供特定帳號或E-mail信箱所有人的相關資訊與帳戶內容(如E-mail與交易資訊)。由於網路服務業者已事先取得上開「經當事人同意」的護身符,多會配合提供客戶的個資及其他資訊。但對網友來說,卻有相當的不安全感。畢竟儲存於家中的資訊,司法機關必須要事先依法申請並取得搜索票才能進入居家搜索,但儲存在雲端的資訊,卻可能僅憑司法機關的一紙信函就由業者拱手讓人。
然而,並非所有的業者都對司法機關的要求百依百順。據媒體報導,青蛙王子高凌風於今年初向台北市刑大提告,擬就妻子金友莊在臉書(Facebook)上私密對話的留言人「克里斯」追究其妨礙婚姻及家庭之罪嫌,惟臉書對警政署請求協查的函文卻回覆其現階段僅提供有關殺人、擄人勒贖、組織犯罪、妨害電腦使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等重罪的資料查詢,其餘刑案暫不予協助查詢。
個資保護與司法調查的平衡兼顧
面對新版個資法將來生效後的衝擊,不僅司法機關執法同時應兼顧個資保護且避免權力濫用,業者也應考慮對於司法機關蒐集個資的任何要求,是否都要照單全收。畢竟一個能在合法限度內保障客戶個資權益的商家,才能獲得信賴而能吸引更多客戶的加入。期待將來我們可以看到越來越多業者理直氣壯地向司法機關回覆表示:「基於保護客戶的個資,請提供法院所核發的搜索票或提供法源依據,否則恕難照辦。」至少業者在勉為其難地提供客戶個資予司法機關之後,應立即向客戶說明經過以利其依法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