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於2021年9月1日成立數位廳,以作為提升行政效率的推手。而為符合數位社會之趨勢與需求,如提升行政效率、協助國民(特別是高齡者)適應數位生活,也於2021年5月公布數位社會形成基本法,並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身為IT大國的日本,其政府於2021年9月1日成立數位廳(デジタル庁,Digital Agency),以作為提升行政效率的推手。首任首長為平井卓也,目前編制約有600人,其中200人來自民間。數位廳有二大願景,主要內容摘要如下:
一、政府即服務(Government as a Service):數位廳將透過與日本政府各機關、地方政府、私營企業和所有其他利害關係人進行合作,提供用戶體驗與價值最大化之服務。
二、政府如新創公司(Government as a Startup):效法新創公司精神,積極地結合公、私部門之人力資源,並相互信任,從許多挑戰中學習,大膽而快速地引領整個社會邁向數位化改革。
此外,日本為符合數位社會之趨勢與需求,如提升行政效率、協助國民(特別是高齡者)適應數位生活,也於2021年5月公布數位社會形成基本法(デジタル社会形成基本法),並自2021年9月1日施行。
該基本法係考量數位社會之形成,有助於提升日本國際競爭力與提升其國民生活的便利性,且對於因應快速下降的出生率與老齡化之現象,以及解決所面臨各項問題,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如該法第3至5條參照)。此外,為搭配此一基本法,日本內閣採包裹立法之方式,規劃配套法規以利落實。
電子簽章等在數位經濟時代中更獲重視
在前述法規修正中,電子簽章與電子文件係日本政府關注之重點。因渠等被認為是奠立數位社會的基礎服務之一,如該基本法第2條之定義,特別提及在數位社會內,含電子文件等方式在內之電磁紀錄,有利於協助現代社會大量資訊之處理與其利用。
為此,日本自2020年起,規劃修正「電子簽名及認證業務法(電子署名及び認証業務に関する法律)」。符合該法相關規定之情形,如經許可從事認證業務等,其效果依第3條,可以推定該資訊為真正成立。另因日本民間,特別是中高齡者,還習慣使用實體印章辦理各項業務。此次修法於如地方團體辦理行政業務之相關法規內,納入電子簽名(日本漢字為電子署名,即我國之電子簽章)的適用,希冀強化電子簽章等為上開基本法之配套措施,亦自2021年9月起施行。
在數位社會或數位經濟時代內,由於網際網路與其他科技之廣泛應用,如遠距辦公、行動商務或數位支付,採實體與線上辦理已無太大差別。以現代生活中常見之電子商務為例,隨著1990年代後電子商務興起與蓬勃發展,逐漸以線上虛擬商家取代傳統實體門店,交易範圍或對象更已跨越地區或國界。
為符合前述需求,且因現今社會普遍使用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各類憑證也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如歐盟1999年電子簽章指令、2016年生效之歐盟內部市場電子交易之電子身分認證與信任服務規則(EU Regulation 910/2014 on electronic IDentification, Authentication and trust Services,以下簡稱eIDAS規則),或是我國電子簽章法,更透過立法方式承認電子文件(含簽章)之效力。
從國內外規範看電子簽章及信任服務
因歐盟eIDAS規則重點之一為信任服務(Trust Service),其係指一種創建、驗證電子簽名、時間戳、印章和證書的電子服務,也可以提供網站認證,以及保存所創建的電子簽名、證書和印章。而信任服務可為用戶提供安全的、可信賴的方式,以進行如電子轉帳等線上金融業務或跨境交易。且隨著科技發展,搭配智慧型手機或行動載具等普及,電子文件與簽章相關運用,更可有效解決其法律效力或作為訴訟程序之證據,爰就符合信任服務之電子文件,歐盟對此也立法(即eIDAS規則)予以承認,以因應數位經濟時代之需求。
不僅歐盟之立法,我國亦早於民國90年間因應當時歐盟電子簽章指令,訂定電子簽章法,該法對電子文件採「原則適用、例外排除」之精神。因在數位經濟時代內,紙本書面與電子文件之交互運用在實務與法規內操作已無窒礙。以高度管制的金管會為例,早於2014年8月開始,考量網路人口與透過網路所進行之商業行為有逐年增加的趨勢,為推動保險業e化,增加消費者投保管道,開放消費者得以網路申請帳號密碼、親臨保險公司申請帳號密碼,或以他業金融憑證等方式進行網路投保。
2017年3月,金管會進一步考量智慧型行動裝置日趨普及,為達節能減碳之目標,並利公路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證業務,對於此類保險規劃實施電子式保險證。迄今,金管會為持續推動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已開放如財產保險商品採負面表列方式、增加網路投保險種,以及開放父母可為未滿7歲之子女投保旅行平安保險等項目,同時配合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規定以利保險業者遵循。
目前金管會於「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內所稱電子商務包括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該注意事項第4點參照),且因目的係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增進保險業之服務效能,爰要保人以自然人為限。而財產保險採負面表列(第6點參照),如每張保單主附約年繳保險費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10萬元,原則上都可透過網路搭配符合電子簽章法或主管機關公告之憑證,進行投保或獲得相關保險服務;而人身保險也開放旅行平安保險及其附加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定期人壽保險等13項(第7點參照)。
由於電子簽章法立法後,現行法規對電子或數位簽章、電子文件或憑證等適用,已採「原則適用、例外排除」之精神,如金管會除道德風險之考量外,原則上都可透過網際網路,並搭配主管機關公告之憑證,進行投保或獲得保險服務。甚至自2021年起,我國也開放純網銀,目前陸續有樂天、LINE Bank提供存款及相關服務。基此,綜合歐盟、日本及我國之發展趨勢,電子簽章或信任服務在數位經濟時代中更獲重視,特別是在金融、電商零售等領域,故其配套之法規或行政措施,應值得持續關注。
<本文作者:陳宏志目前服務於資策會,專注於資料治理議題,如資安、個資政策或法令及管理實務,並協助零售、物流、智慧財產權等規劃區塊鏈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