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kTok把AI數位分身定位為一種能降低成本、擴大平台與流量規模的選項,無論大大小小的廣告主皆可適用。然而,這種數位化身的高效率也伴隨著種種棘手問題,或被有意無意地用於令人不堪的廣告情境等,彰顯出快速演進的AI應用與過時商業條款或法令規範間的落差。
數位分身是指由生成式AI驅動的擬真、會說話的「人類分身」,在AI技術快速進展迭代之下,已從研發階段躍升至主流廣告製作。以TikTok的Symphony工具套件為例,該工具能讓品牌商快速生成庫存或客製化的化身,支援多語言、可打造並出演無數版本的廣告;而其他供應商(如HeyGen、Synthesia、D-ID等)則把數位分身生成商品化為SaaS服務。意即在數位廣告的供應鏈中,只需要你的一張臉,就能24/7、在任何語言與場景裡為產品做代言。
TikTok把AI數位分身定位為一種能降低成本、擴大平台與流量規模的選項,無論大大小小的廣告主皆可適用。然而,這種數位化身的高效率也伴隨著種種棘手問題,或被有意無意地用於令人不堪的廣告情境等,彰顯出快速演進的AI應用與過時商業條款或法令規範間的落差。
數位分身的誕生:從實驗走向商業日常
數位分身能模擬真實或虛構角色的外觀、聲音與肢體語言。它們不僅能說話,還能展現表情與手勢。過去被視為新穎的技術,如今已成為TikTok、YouTube、Meta等平台的廣告工具,甚至內建在後台廣告生成介面,代表數位分身已經從實驗室走向廣告業的日常。
製作一個分身的流程並不複雜,包括演員錄製數分鐘的素材、AI模型訓練臉部與手勢、聲音克隆或TTS(Text-to-Speech)、腳本輸入、多語翻譯與口型同步、合成背景等步驟。因為這些數位資產已被參數化,品牌商可以像調整廣告標題一樣,隨時更換主角、場景或廣告訴求。對廣告商而言,無此近乎零邊際成本的產能,卻也意味著演員可能只能獲得一次性、數百美元的報酬,卻喪失了未來的權利金。
數位分身點燃生成式AI應用的大量創作,商機與挑戰並存
數位分身驅動了影像生成、語音到語音翻譯、手勢合成、口型對齊等多模態模型與技術進展,進一步應用於電商、自媒體、教育、客服等應用。它也催生了「虛擬網紅」市場,品牌可創造完全可控的虛擬IP,進行長期經營與授權。此外,來源憑證如C2PA(Coalition for Content Provenance and Authenticity)和浮水印,將成為生成式AI廠商的差異化賣點,也為社群平台業者帶來新型態的商業化及變現機制。
對電商而言,數位化身是夢寐以求的工具。相較於本尊,數位化身可快速進行A/B測試、立即地進行市場在地化、讓小商家也能負擔低成本的行銷短影音。反之,數位化身同樣存在風險,例如若化身暗示「我每天使用某項產品」卻無法舉證,便可能踩到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的紅線。再加上TikTok的監管不確定性,品牌商必須準備好多平台備援,並區分數位化身適合用於促銷與再行銷,在相對敏感的場景仍由真人上陣。
跨平台外溢,誰能守住你的臉孔與聲音?
對影像中的主角而言,臉孔與聲音屬於生物特徵資料,生成式AI帶動合成照片或影像對個人隱私的保護可謂是一場壓力測試,不只考驗蒐集同意的真實性、使用範圍是否外溢,更挑戰如何利用、儲存或銷毀等目的,以及未來是否再被利用於模型的訓練等。即使當事人簽了授權,若化身說出與本人立場相悖或造成名譽損害,法律救濟往往有限。更大的問題是「跨平台外溢效益」:一旦素材外流,當事人幾乎無法追蹤溯源。許多國家和地區也在積極研擬相關的AI監管框架。例如,數位內容創作和所有權、肖像權和聲音權的保護,以及AI生成內容的責任歸屬等,都是法規發展的重點。
其中,歐盟《AI法案》已要求對「深偽」與合成內容進行清楚揭露,而平台也正朝向透過C2PA/內容憑證進行自動標示。在美國,FTC的《背書指引》(FTC Endorsement Guides)依然適用(要求真實背書與適當揭露)。例如,如果代言是AI生成的,則應予說明;伊利諾州的生物特徵隱私法BIPA(Biometric Information Privacy Act)設有嚴格的同意和告知要求;田納西州(貓王故鄉)透過ELVIS ACT以保護個人聲音版權;同時美國國會也正在不斷修訂一項聯邦層級的NO FAKES ACT草案,以遏止未經授權的數位分身。
吉卜力風與AI公仔的你,是否已被偷偷出賣?
從前陣子ChatGPT推動的「吉卜力風」創作熱潮到近期Google Gemini掀起的「AI公仔」狂潮,人們紛紛上傳自拍,只需輸入簡單指令,就能讓自己變成動漫風角色或高擬真的立體人偶。
這股風潮再次揭示了生成式AI技術如何快速從實驗室走進生活:Gemini 2.5 Flash Image強大的角色生成一致性、逼真的細節重現,以及多張圖像融合能力,使得從照片到收藏各式自我版本的過程,變得既簡單又極具吸引力。
藉由這些工具讓創意快速地民主化與在地化,不需專業攝影、3D軟體或工作室,任何人都能製作出高度擬真的自己,無論是動態影片還是靜態展示,瞬間具備流量價值。對電商與廣告主或網紅來說,一張照片即可多版本化、多平台使用,等同為行銷素材開啟了快捷鍵。
儘管如此,潛在的負面衝擊卻也令人擔憂。使用者上傳一張臉孔只是換來一張好玩與跟風的照片?或是無限制地開放肖像而被不同的AI所代言、被包裝在不同故事情境,甚至外流到其他平台、用於個人化精準行銷?抑或成為LLM模型訓練的素材?這些都讓個人形象控制權與授權使用範圍更加模糊。使用者在未多加注意的情況下犧牲了未來的商業自主性,使得這波「讓自己成為商品並自帶流量」的潮流,可能讓部分使用者付出超出預期的代價。
總之,從吉卜力風到AI公仔,可以觀察到生成式AI與個人創意擦出的火花,也是AI法規治理與倫理磨合的濫觴。唯有讓技術、用戶與制度三方共舞,讓技術開放、用戶透明與監管中立,我們才能真正以多贏方式擁抱這場AI數位化身的革命。
<本文作者:朱南勳現任資策會MIC主任,專業於軟體與通訊產業研究,長期關注前瞻軟體應用與通訊技術發展趨勢。曾於緯創資通公司擔任產品經理、趨勢科技公司擔任市場競爭力研究員,負責新產品認證開發與國際電腦大廠專案,並曾任經濟部技術處5G辦公室副主任。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長期觀測高科技產業市場情報與發展趨勢,是臺灣資通訊產業與政府倚重的專業智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