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 數位證據

只需真實重現且可靠無偽 公私鏈技術規格差異不是問題

若具備數位證據證明力 區塊鏈紀錄可為呈堂證供

2020-08-31
由於數位證據透過區塊鏈之應用,要先有證據能力,才會討論證據證明力。規劃科技應用時,不僅要考量如同紙本文件透過公證取得一定之效力,若要成為數位證據且當作訴訟案件內所採認之證據,則更須瞭解應具備那些要件。

 

以我國民事訴訟為例,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證據是訴訟程序內非常重要的攻防關鍵。如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前段,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然法官要形成心證,多以證據協助判斷事實真偽之關鍵。爰討論區塊鏈之應用,不僅需考量技術或規格需求,更先要符合司法實務對數位證據之相關見解。

區塊鏈與數位證據概述

另在刑事訴訟領域,因採用監視錄影器、錄音檔案等數位證據十分常見。法院認為,當事人不爭執或經與原件核對證明相符者,得作為證據。

然如原件滅失或提出困難,當事人對複製品之真實性有爭執時,非當然排除其證據能力。此時法院應審查證據取得之過程是否合法(即通過「證據使用禁止」之要求),及勘驗或鑑定複製品,茍未經過人為作偽、變造,該複製品即係原件內容之重現,並未摻雜任何人之作用,致影響內容所顯現之真實性,如經合法調查,自有證據能力。

至於能否藉由該複製品,證明確有與其具備同一性之原件存在,並作為被告有無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則屬證據證明力之問題。

美國與中國大陸區塊鏈應用實例

由於數位證據(泛指非紙本文件之內容)透過區塊鏈之應用(如存證),需先有證據能力,才會討論證據證明力。規劃科技應用時,不僅要考量如同紙本文件希望透過公證取得一定之效力,要成為數位證據,且作為法院在訴訟案件內所採認之證據,更需要瞭解應具備那些要件。因我國法規就區塊鏈應用並無明文,茲先以美國及中國大陸之實踐為例,說明如下:

美國佛蒙特州

該州就區塊鏈科技應用作為法院程序(Title 12: Court Procedure)之證據訂有相關規範。其在審判進行(Chapter 081: Conduct Of Trial)的規定內,認為區塊鏈之應用作為證據時,除有已宣誓之適格證人外,還需要有下列四要件,始能符合該州證據法則:

1. 存證時間,係指如於鏈上完成交易之日期與時間。

2. 上鏈時間,係指該交易紀錄達成共識後出塊之日期與時間。

3. 紀錄保存,係指該紀錄被保存在區塊鏈上,且因不斷出塊之設計,而具不易竄改、可追蹤追溯等特色。

4. 持續運作,係指區塊鏈依原本設計之架構,持續於一定期間內達成共識並出塊的機制運作無礙。 而符合上開要件之證據,可用以推定以下事項:

1. 透過有效之區塊鏈應用,其驗證的事實或紀錄為真。

2. 透過區塊鏈應用建立事實或紀錄之日期和時間,即為該事實或紀錄上鏈之日期和時間。

3. 透過區塊鏈應用而取得紀錄者,即為本人。

4. 若法院或對照之當事人同意驗證區塊鏈紀錄之格式或方式等,則應以該特定格式或方式向法院證明符合本條規定之區塊鏈紀錄,且已獲得他方同意。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民間投入區塊鏈甚早,主管機關意識到區塊鏈之重要性後,也正視其影響力並透過官方的能量,投入區塊鏈應用等,如工信部於2018年5月發布「2018中國區塊鏈產業白皮書」,內容除金融領域外,還包含徵信、大數據分析、資料市集與著作權存證等應用。

其中在司法領域部分,存證應用等也有初步成果,如在2019年6月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資訊中心發布「區塊鏈司法存證應用白皮書」。因相關應用更涉及到電子證據相關,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10月14日公布修正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為主,並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調整許多涉及電子證據之規範,如第14條例示電子證據的規定、第15及23條提出及保全電子證據原件之要求、第93條採認電子證據考量因素等。

更重要的是,杭州互聯網法院已於2018年做出號稱是第一個區塊鏈存證的相關判決:2018浙0192民初81號民事判決(案件編號055078),案由為杭州華泰一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深圳市道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糾紛。本案最後判決為被告賠償原告人民幣4,000元定讞,就杭州互聯網法院裁判觀之,關鍵在於華泰公司(原告)將網頁截圖、源碼資訊轉成Hash值後,並上傳至Factom區塊鏈,有助於確保真實性。

綜上觀之,在中國大陸實務上,因電子證據在科技應用上並不一定限於區塊鏈只要能證明該證據之生成、存儲、傳輸等所依據的軟硬體完整、可靠,可供監測、核查,以及能完整地被保存、傳輸等(該規定第93條參照),都可協助判斷其真實性。

觀察美國或中國大陸之司法實踐後,兩國對於數位或電子證據之認定,無論是否運用區塊鏈科技,核心均在於如何證明與原件相符(真實性),以及軟硬體與管理環境(用以生成、存儲、傳輸等等)之可靠性等。除符合訴訟法之證據法則外,從技術面觀之,在存證之應用需至少提供身分識別、資料加密、智能合約、資料查詢與驗證之功能。以中國大陸系爭案件運用之Factom區塊鏈為例,該公司以去中心化方式結合開源軟體,運用區塊鏈提供企業記錄與管理文件或資訊並開發相關應用程式。以存證為例,該公司係透過對應身分之憑證(API Key),結合權限設計以證明時間及狀態。至於公證則是發揮區塊鏈特色,越多人使用就越不容易竄改。

基此,由於區塊鏈應用的本質為去中心化之設計,利用分散式帳本等作為提供服務的基礎。倘信任該應用所生的結果,如是否使用Factom或其他區塊鏈進行存證,只要在符合前述美國或中國大陸之證據法則下,理應可符合證據能力及證明力之需求,用何種技術反而不是重點。 

<本文作者陳宏志目前服務於資策會,主要投入零售、物流、智慧財產權等區塊鏈應用,並專注資料治理議題,如個資相關法令及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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