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於2020年延燒全球,台灣洞燭機先防疫有成,部分原因可歸功於有效運用手機定位的追蹤科技,尋覓可能被感染的人員並採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科技防疫固然可有效抑制病毒的傳染,但也可能會損及民眾的隱私權益,如何權衡規劃則考驗各國政府及民眾的智慧與執行力。
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於2020年延燒全球,台灣洞燭機先防疫有成,部分原因可歸功於有效運用手機定位的追蹤科技,尋覓可能被感染的人員並採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科技防疫固然可有效抑制病毒的傳染,但也可能會損及民眾的隱私權益,如何權衡規劃則考驗各國政府及民眾的智慧與執行力。
防疫追蹤現代化
防疫所採取的隔離措施,小則為居家隔離,大則為封城、鎖國,對人民的自由及工作影響很大,也會妨礙經濟正常發展。若是要紓緩隔離強度而解封開放以兼顧民生經濟,則須對病毒感染的途徑及人員接觸進行必要的控制。
除了隔離之外,新冠肺炎的防疫措施有採3T模式者,也就是檢驗(Test)、追蹤(Trace)及治療(Treat)。所謂追蹤(Contact Tracing)主要是指從感染病患追蹤其過往接觸人員而予以匡列檢疫與隔離,以斷絕病毒傳染的路徑及降低傳染的機率,使R0值(基本傳染數)降到小於1,則傳染病將逐漸消失。
傳統的防疫追蹤方式是透過所謂的「疫調」,也就是由防疫人員透過問卷調查及訪談等來尋覓病患過往可能接觸的人員,但這也考驗人類的記憶力與難言之隱。不過,現在由於人手一機,透過手機定位的追蹤科技亦可尋覓人們過往足跡活動。手機定位追蹤的方式很多,如GPS的衛星定位、Wi-Fi熱點定位、手機訊號基地台的三點定位及藍牙技術等,許多國家已開發出各種追蹤的App如新加坡的TraceTogether,而台灣於這次防疫所運用者主要是手機訊號基地台模式。
綜合分析定位追蹤
為阻絕新冠肺炎從境外傳入,防疫單位也建置「入境檢疫系統」,入境旅客掃描QR Code,線上填寫健康聲明書而建檔於系統。該等資料也整合至「防疫追蹤系統」,供防疫人員進行14天的居家關懷之用。此外,另建置「電子圍籬系統」,對居家檢疫者的手機定位,若離開檢疫範圍,則系統會發送告警簡訊給當事人及相關之防疫人員,以有效掌握及控制檢疫者的行蹤。「電子圍籬系統」所採取的手機定位技術,並非針對手機的GPS,而是政府與五大電信公司合作,透過檢疫者的手機訊號及其附近的基地台互動狀況而進行定位追蹤。
台灣防疫有成的著名案例是鑽石公主號事件。鑽石公主號郵輪於2020年1月31日停泊在基隆港,3千多名旅客下船一日遊。豈料,鑽石公主號嗣於2月5日在日本爆發新冠肺炎大規模群聚感染。台灣防疫單位乃緊急組成專案團隊,利用大數據與追蹤科技分析完成郵輪旅客在台遊玩的足跡地圖,並對可能接觸的62萬多名民眾發送細胞簡訊,警示如於1月31日在特定地點出沒,請自主管理14天,並留意發燒或呼吸道症狀。
關於旅客足跡地圖的製作,短期內實難以對3千多名旅客個別訪談及進行疫調,防疫團隊為追蹤旅客行經路線乃綜合分析多項資料,包括旅遊巴士的GPS位址、旅客的信用卡消費紀錄、監視器錄影畫面、以及手機的定位資訊等,其中手機的定位資訊是主要用來描繪旅客足跡地圖,其他方式則是輔助作用。這些旅客的手機定位資訊是從五大電信公司獲得,此並非是GPS的精準定位資訊,而係透過過手機訊號與附近基地台的互動計算的概略位置。藉由該足跡地圖資訊進一步找出可能在郵輪旅客行經主要地點附近5百公尺且超過5分鐘的民眾,他們可能曾與郵輪旅客接觸,故防疫單位對之發送細胞簡訊以提醒採取防疫措施。
位址資訊的個資保護
鑽石公主號郵輪及其他船舶上會安裝AIS自動辨識系統,藉此與鄰近船舶、岸台及衛星設備交換資料及定位之用。人們隨身而帶的手機也可藉由定位系統以保障人身安全、亦可作為防疫追蹤之用。不過自然人相較於船舶,還有個資隱私的權益需要兼顧。科技不僅始終來自人性,也應保障人性尊嚴!
依個資法第2條規定,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之資料亦屬個資。個人位址可能被認為是聯絡方式或社會活動類型的個資。即使個人位址不易直接識別該個人身分,但藉由位址的追蹤且結合其他資料(如電話號碼、個人喜好、習慣、社交狀態)對照、組合、連結等,而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亦應屬個資。個人位址包括實體世界的聯絡住址與人身所在之處,以及網路上的IP位址。至於個人隨身所帶的手機之定位資訊,不論是透過GPS、Wi-Fi、基地台或是藍牙技術所得出,也應該屬於個人之位址個資,如有違反個資法之情事者,應負擔法律責任。
個資法就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設有相關規定,政府基於防疫目的多會加以援引,諸如:依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資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而依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資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法律明文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或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為對抗新冠肺炎,政府會主張透過定位追蹤科技以掌握疫情,並藉此斷絕病毒傳染的路徑及降低傳染的機率,這就是為了公益目的,且防止對當事人及他人造成危害。此外,更有引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作為法律明文規定的尚方寶劍。然而,上開特別條例第7條文義太廣,欠缺法律明確性,是否得作為追蹤他人個資的法律明文規定,恐有爭議。至於防疫之公益目的,固然正大光明立意良善,但也應注意防疫手段須符合比例原則,不能對人民的個資隱私做過度的侵害!
<本文作者:本文作者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