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Metaverse)是現在進行式也是未來的發展趨勢,更是行銷的熱門關鍵字。許多商業活動與創新會以元宇宙為名或是做包裝。而商標就是品牌行銷的法律保障,且為了在元宇宙布局商標,可能會有越來越多企業採用非傳統的商標類型如顏色、動態、全像圖、聲音等。
元宇宙」(Metaverse)是現在進行式也是未來的發展趨勢,更是行銷的熱門關鍵字。許多商業活動與創新會以元宇宙為名或是做包裝。而商標(Trademark)就是品牌行銷的法律保障,我們可以從企業申請商標註冊的實況看見產業未來發展趨勢,例如Nike申請將其商標註冊於可下載的虛擬商品,未來應該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以元宇宙的發展方向進行商標布局。
超越原宇宙的元宇宙
標榜人類可以數位分身在虛擬世界從事多采多姿的活動,享有沉浸式的體驗與數位資產,也能與現實世界有所互動,與元宇宙相關聯的技術如AI、AR、VR等,都受到高度重視與吹捧,此由朝VR轉型的宏達電股價爆紅上漲更見一斑。而超高效能的IC晶片與5G甚至更先進的通訊技術發展以及Blockchain等則是元宇宙的基礎工程。
元宇宙的英文是由Meta與Verse組成,Meta有超越的意思,Verse則代表宇宙。元宇宙超越了我們所習慣的「原宇宙」,它到底有何可能的發展?科技巨頭們有各自的想像、規劃及演譯。臉書創辦人Mark Zuckerberg於2021年10月宣布公司改名叫Meta,且規劃要將旗下商品與服務整合打造成一個超越現實的元宇宙平台。繪圖晶片大廠NVIDIA創辦人黃仁勳認為元宇宙的經濟規模將超越實體世界,他在2021年的GTC大會相繼用自己的虛擬影像及數位分身與世人見面對談。各大企業CEO勢必都會面對投資人與客戶詢問:「貴公司對於元宇宙的競爭策略與商業布局為何?」即使答案就像銀河或神諭般虛無飄渺,無論如何一定要給個說法,否則可能會被認為是活在原宇宙的恐龍而終將被元宇宙所淘汰。
品牌行銷與商標註冊
企業在市場上競爭常需要行銷以促進銷售。品牌也是行銷的方式。企業行銷品牌須投入相當預算成本,理所當然希望透過擴大銷售業績以回本營利。品牌行銷的影響力也可藉由法律來強化,商標即是保護品牌的法律手段。實體世界如此,元宇宙的虛擬世界亦然。
企業為品牌設計商標有必要申請註冊,指定商標使用的特定商品類別,以取得有效的法律保護。我國的商標註冊機關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簡稱智財局)。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其中全像圖是指利用在一張底片上同時儲存多張影像的技術(全像術),所以可以呈現出立體影像,可以是數個畫面,或只是一個畫面,而依觀察角度不同,有虹彩變化的情形。為了在元宇宙布局商標,可能會有越來越多企業採用非傳統的商標類型如顏色、動態、全像圖、聲音等。
註冊商標的法律效力就是可排除他人侵害商標權。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或是於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或是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均為侵害商標權,而須依商標法負擔民刑事責任。
從使用商品類別下手的商標布局
在智財局的商標檢索系統可發現,運動品牌大廠Nike公司申請將其著名的Nike字樣與勾勾圖樣,申請註冊使用於(申請案號:110077008)第9、35、41等商品服務類別。以第9類來說,其申請註冊使用於:「可下載的虛擬商品,即線上及線上虛擬世界使用之足部穿戴物(靴鞋襪)、衣服、頭部穿戴物(冠帽)、眼部穿戴物(眼鏡)、包包、運動包、背包、運動器材、藝術品、玩具及配件為主的電腦程式」;以第35類來說,其申請註冊使用於:「以虛擬商品,即線上使用之足部穿戴物(靴鞋襪)、衣服…為主之(線上)零售商店服務」;而第41類則是娛樂服務,即提供線上不可下載之可於虛擬環境使用的虛擬商品。
由上可知,當元宇宙的夢境成真,民眾以數位分身在元宇宙裡的住家、辦公室、公共空間等地追趕跑跳碰時,腳上與身上穿的都是虛擬物件,而該等物件也可商品化而進行交易。虛擬商品就像實體商品一樣會需要貼上品牌商標認證,以呈現識別性且會有品牌溢價。從Nike公司就其商標申請註冊於前開之虛擬商品與零售商店服務來看,面對元宇宙的到來,Nike仍舊是跑在前端不落人後。
從商標式樣下手的商標布局
元宇宙的商標布局亦可從商標的文字或圖樣設計下手。在智財局的商標檢索系統可發現:網易公司申請以「網易元宇宙」商標註冊,另有其他公司以「王牌元宇宙」、「伏羲元宇宙」、「瑤台元宇宙」申請商標註冊。
我們須了解,商標必須具備「識別性」,始能註冊為商標。所謂「識別性」是指該商標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並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因為這是商標的主要功能。但若是描述性的商標,亦即對於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的成分、產地等特性,做直接、明顯描述的標識,消費者容易將之視為商品或服務的說明,而非識別來源的標識,則不得申請商標註冊,例如「IC」就不適合作為IC晶片品牌的商標。
此外,從競爭的角度觀之,其他競爭同業於交易過程需要使用此等標識的可能性也相當高,若賦予一人排他專屬權,將影響市場公平競爭,顯失公允。因此如果有人申請將「元宇宙」或「Metaverse」註冊使用於資訊或網路相關的商品或服務,可能會被認為是描述性用語,不宜被獨占使用而駁回商標的申請。至於若是冠以品牌名稱(XX)而顯示「XX元宇宙」的商標註冊,且就「元宇宙」聲明不專用,則可能被認為具有識別性而准許商標註冊。
我們看電影《一級玩家》或是打電玩《第二人生》得以感受元宇宙的氛圍,其未來究竟會朝向去中心化發展,還是會演變成中央集權如《魷魚遊戲》般的全面監控,則讓人有無限想像的空間。隨著元宇宙的發展火熱延燒,虛擬商品也需要有附上商標來推廣品牌及取得法律保護,宜提早進行商標布局。
<本文作者:陳佑寰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