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 非同質代幣 區塊鏈 數位代幣

非證券不屬證交法炒作標的 虛擬幣支付仍符吸金罪定義

NFT掀數位市場熱潮 炒作吸金當心法律風險

2022-09-22
NFT推陳出新,千奇百怪有真有假。NFT固然有其正向的一面,卻也可能發生詐偽吸金的不法情事。中央銀行於2022年6月16日理監事會後記者會提供之參考資料中,特別以「DeFi及NFT之發展與風險議題」提醒大眾注意相關風險。

去(2021)年可說是非同質代幣(NFT)元年,搭上元宇宙話題的列車後更是如虎添翼。惟須注意,NFT推陳出新千奇百怪有真有假。NFT固然有其正向的一面,卻也可能發生詐偽吸金的不法情事。除了仿冒他人作品之外,亦可能發生虛偽交易,出現由同一人或同一集團「左手進右手出」的空頭沖洗買賣(Washing Trade)或其他操縱行為,製造NFT交易活絡有利可圖的表象,以引誘民眾投資購買,釣魚(愚)上鉤,不可不慎。

央行對NFT投資示警

中央銀行於2022年6月16日理監事會後記者會提供之參考資料中,特別以「DeFi及NFT之發展與風險議題」提醒大眾注意相關風險。央行指出NFT是一種在區塊鏈上發行的數位代幣,每個NFT在區塊鏈上都是唯一、非同質化及不替代的(Non-fungible)。目前NFT試圖代表的商品主要為數位藝術品、收藏品及遊戲道具等,惟單靠區塊鏈技術本身在現行法制上尚無法明確認定NFT所代表商品的權利歸屬,且其價值的認定主觀、因人而異,通常無法合理評價,尚屬於小眾市場、流動性低,投資風險高,並不適合作為一般大眾的投資標的。

央行另指出由於NFT只是一種區塊鏈上的特殊代幣,不是商品的本體,其所連結的商品,通常是儲存在網路上公開的數位檔案,任何人都能下載,並建立副本加以使用,導致NFT所有人無法占有及排除他人使用,似難享有如實體商品所有權的完整權利。由於任何人都可以產製NFT,已有人利用NFT盜用他人的藝術創作,侵害他人的權利,或是利用NFT進行詐騙等不法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央行還指出NFT市場充斥虛偽交易,藉此營造NFT交易投資熱絡的假象。而據Chainalysis研究指出,有單一帳戶左手賣出右手買進同一個的NFT,進行超過800筆的沖洗交易,可為警訊。

從股票炒作看NFT

NFT瘋潮席捲下,某款NFT以高價交易的消息,時有所聞。惟須注意NFT交易及買家身分之真實性未必能確實掌握,而NFT也可能發生類似股票炒作手法而有沖洗買賣或其他操縱行為以引誘他人上鉤購買。

在NFT的炒作類型,常會看到類似股票炒作的兩種類型也就是「相對委託」與「相對成交」。所謂「相對委託」或有稱為「對敲」,係指兩個以上投資人事先通謀,鎖定某特定有價證券如股票,利用各自支配使用之證券帳戶,而以約定價格,由一方買進,另一方賣出,為相對買賣之委託;所謂「相對成交」或有稱為「沖洗買賣」,則係指同一人或同一集團,利用其支配使用之證券帳戶,同時以同一高於或低於市價之價格及同一數量,為相對買賣,其雖具買賣形式,實為同一人或同一集團左手進右手出之空頭買賣(參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89號刑事判決)。

至於NFT的炒作,則可能是某甲與某乙事先通謀,由某甲在NFT平台以高價發行某款NFT,再由某乙以高價購買,此即類似股票炒作之相對委託。又或是某甲以自己掌控之帳戶或人頭帳戶,進行「左手進右手出」的空頭沖洗買賣。這些交易從外行人角度看來以為是真實交易,但骨子裡頭卻是虛假交易,其目的在於製造交易活絡表象以吸引民眾上鉤購買。說好聽是行銷手法,但卻潛藏高度投資風險,民眾可能花大錢購買了NFT卻慘遭套牢,看誰是最後一個冤大頭。雖然NFT可能發生類似股票炒作的情形,但由於NFT並非上市櫃之有價證券,故不受到證券交易法第155條規範,但仍可藉此分析其炒作手法,作為構成詐欺罪之佐證。

NFT吸金的法律管制

關於NFT是否構成證券交易法的有價證券?應注意金管會2019年發布之函釋(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表示:「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二、所稱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係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具流通性及下列投資性質者:(一)出資人出資。(二)出資於一共同事業或計畫。
(三)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四)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依前開定義,由於NFT為單一所有人持有,並非出資於同共同事業或計畫,似不構成有價證券。但若是將NFT碎片化,亦即將NFT權利切割成數個更小的持份並公開銷售,則可能構成有價證券,而須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接受政府及法律管制。

對於以NFT名義進行詐欺吸金的犯行,雖難以受到證券交易法之管制,但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此外,也可能構成銀行法第125條之違法吸金罪,而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均屬之。實務上對於違法吸金之犯行,大多會一併以銀行法之違法吸金罪偵辦,因其刑度較刑法詐欺罪為高。

值得注意的是,NFT投資大都以虛擬貨幣如乙太幣為支付工具,則藉由NFT違法吸收之「資金」是否也包括虛擬貨幣或其他代幣?此可參考法院在某件投資吸金案中表示:違法吸金案件,以訴求高額獲利,或以虛擬遊戲代幣、虛擬貨幣等,或以高利息(龐氏騙局)與辦講座為名,或以保本保息、保證獲利、投資穩賺不賠等話術,推銷受益契約,隨吸金規模越大,影響社會金融秩序就重大。吸金犯罪手法上介入虛擬遊戲代幣、虛擬貨幣等間接資金流動模式,亦足當之。無論最後是否已兌換成實體國內外之法定貨幣,仍屬銀行法違法吸金罪所稱之「款項」或「資金」(參見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3277號刑事判決)。

綜上,NFT固然有其美麗的一面,卻也有令人哀愁的黑暗面。華燈初上之際,玩家進軍NFT也要小心留意NFT炒作與吸金的法律風險!

<本文作者:陳佑寰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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