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與未成年人最主要的差別,是在法律規範之行為能力、責任能力或權益保障等。能否確認真實年齡、或有無得到父母或行使親權之人允許,實務上常生爭議。而網際網路上,隱私等權益保護更為不易。
我國民法已將成年年齡由20歲修正為18歲,並預計自2023年1月施行。此外,2022年3月立法院也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未來,如經公民投票程序獲超過半數以上同意,年滿18歲者就可以擁有包括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公民投票等權利。無獨有偶,日本前已修正民法,自本(2022)年4月起施行,成年年齡也是由20歲調整至18歲。
成年與未成年人最主要的差別,是在法律規範之行為能力、責任能力或權益保障等。例如: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13、77與79條規定,法律行為並非無效;但其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到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舉例而言,以常見的民事契約關係為例,未成年人想與其他人簽訂契約、或同意提供個資給網站經營者時,所訂定之契約如得到父母或行使親權之人允許,則該意思表示有效;反之,即無法成立契約或意思表示無效。
在此情形下,能否確認真實年齡、或有無得到父母或行使親權之人允許,實務上常生爭議。另以加入會員為例,由於網際網路之特性,無法知悉真實年齡,若申請人隱瞞或提供錯誤資訊,較難及時發現。且目前網站多透過手機簡訊或Email對會員進行查核,要落實身分驗證,除非有核實機制,否則恐難徹底解決。然而,要求實名制或其他核實作為,也會造成經營者法令遵循、資料管理及保存之其他壓力。
美國總統國情咨文,建議加強兒童與青少年的隱私保護
不僅我國,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已是全球趨勢。例如:為保護一定年紀以下之未成年人,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已訂有兒童線上隱私權保護法(COPPA)。依COPPA規定,不得蒐集13歲以下未成年人之個資。如臉書(FB)依該法規定,申請帳號有一定年齡以上之規範;且違反該法將有一定法律責任。
因考量網際網路上,隱私等權益保護更為不易。且現代科技公司透過大數據分析等技術,讓包含未成年人在內之使用者產生依賴性;倘發生網路霸凌、提供色情或暴力相關資訊,更會對未成年人或其他對象權益,產生極大影響。為此,如在2022年2月美國參議員Richard Blumenthal等人提出兒童線上安全法(Kids Online Safety Act)草案,將擴大COPPA之保護對象,由13歲以下提高至16歲以下,皆予以保護。並要求網際網路服務平台對未成年人提供服務時,應以「最有利於保護其不受侵害」為原則,訂定或提供相關措施,包含拒絕演算法推薦、清除個人帳戶資訊,及防沉迷模式等。
美國拜登總統在2022年3月第一次國情咨文之相關文件(Unity Agenda for the Nation)內,也提及將加強兒童與青少年的隱私保護。其著眼點亦是在於網際網路服務平台刻正過度蒐集兒童與青少年的個人資料,且透過資料分析等技術,向其推播不雅內容或付費廣告。如前所述,如未注意或過度,恐導致此類對象心理不健康或其他影響身體健康之情形,將戕害美國未來的主人翁。
中國大陸草擬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刻正對外徵集意見
在2021年8月底,中國大陸主管機關發布《關於進一步嚴格管理切實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遊戲的通知》。此通知一出,造成諸多影響。暫不論受影響之特定手機遊戲營運商的股價大跌,還因限制未成年人網路遊戲之時間,衍生出借帳戶等服務,讓吾人感受到未成年人權益之影響實不容小覷。
按2021年6月中國大陸未成年人保護法、11月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相繼施行,未成年人隱私保護已有初步規範基礎。然而,面對如科技公司分析技術或精準行銷所致影響,或實際上未成年人沉迷遊戲情形都已十分常見,為提供乾淨的網路環境,且為避免可能之網路犯罪等,爰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簡稱網信辦)會同司法部草擬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
目前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草案共七章67條,包含總則、網路(絡)素養培育、網路資訊(網絡信息)內容規範、個人資訊(信息)保護、網路(絡)沉迷防治、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對企業或個人來說,第四章個人資訊(信息)保護與第五章網路(絡)沉迷防治兩項,應屬較值得注意之內容。
如第四章個人資訊(信息)保護,除前述提及之未成年人保護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外,該條例針對未成年人主要有六個重點,包含明確網路服務提供者蒐集個資之要求(草案第33條),蒐集處理個資之原則,如告知、同意(草案第34至36條、第38條),敏感或特種個資之義務(草案第37條),監護人之權責(草案第39條),個資處理者之義務,如事件處理、合規審計之要求(草案第40至42條、第44條),及私密資訊之保護(草案第43條)。
至於第五章網路(絡)沉迷防治,重要規範有五項,包含:禁止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草案第46條)、加強學校、監護人之權責(草案第47、48條)、明確服務平台之責任義務(草案第49至52條)、落實網路遊戲實名制(草案第53、54條)及政府相關部門之權責(草案第55、56條)。
該條例草案刻正對外徵集意見,預計至2022年4月13日止。後續尚待網信辦調整與進行程序,目前尚未完成立法。
結論與建議
參照美中之規範與趨勢,在我國,除既有法令規範,如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外,以網際網路之未成年人保護實務為例,係以iWIN為窗口,協助串聯相關部會能量。
雖現行法令以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為基礎,但未成年人如有故意或其他惡意行為,已非智慮不足或未具相當社會經驗之情形,將不受保護。故如依民法第83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果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信其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基此,亦可加註於網頁或申請須知內,提醒未成年人注意。
<本文作者:陳宏志目前服務於資策會,專注於資料治理議題,如資安、個資政策或法令及管理實務,並協助零售、物流、智慧財產權等規劃區塊鏈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