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COVID-19疫情影響,2019至2020年開始,各界都面臨數位轉型的挑戰,思考如何導入科技應用,以解決人力或其他現實困境。而2022年底ChatGPT的橫空出世,更讓許多應用產生改變,如蒐研資料、處理初階事務等已可透過AI協助。也因為如此,未來組織型態、營運流程將產生本質上的轉變,爰企業或相關工作者若不能提前進行轉型,便將面臨被淘汰的命運。
受到COVID-19疫情影響,2019至2020年開始,各界都面臨數位轉型的挑戰。當時的情境,讓許多產業跳脫既有思維,思考如何導入科技應用,以解決人力或其他現實困境。而2022年底ChatGPT的橫空出世,更讓許多應用產生改變,如蒐研資料、處理初階事務等已可透過AI協助。 由於企業管理之目標,無不是追求降低人事成本或提升管理效率,因此,當科技應用有助於降低成本或增加營收時,經營者對於數位轉型(Digital Transformation)的渴望即趨之若鶩。在疫情期間,已讓人看到,傳統產品或服務其實可以透過科技或其他應用來取代。舉例來說:運動健身不限早期面對面授課或透過穿戴式裝置,協助了解個人生理狀況,後來已發展出線上教練授課、結合裝置讓資訊系統或器材幫你指導或調整動作,及提供建議且在運動場館方面,科技之應用亦由以往管理進出、監看或計算人流,進階到可以協助自動售票、智慧人流管控,或結合智慧運動設備,大幅減少人力與管理成本。
也因為新興科技應用日漸普及,取代部分傳統人力功能,且服務接觸媒介由實體移至虛擬,在在都顯示未來組織型態、營運流程將產生本質上的轉變,如販售票券、介紹運動服務的人力需求可能會逐漸消失。爰企業或相關工作者若不能提前進行轉型,便將面臨被淘汰的命運。
科技應用之可能情境
然面臨科技應用或數位轉型,可能讓人充滿不安全感。如從學理的觀點,Lingmont & Alexiou兩位學者已於2020年提出STARA意識 (STARA Awareness) 理論,其將新興科技類型的範圍定義在:智慧科技(Smart Technology)、人工智慧 (Artificial Intelligence)、機器人(Robotics)以及演算法(Algorithms)四類,並發展出相關量表進行檢測。兩位學者主張人們意識到自身工作會被某類新興科技取代的感知程度,且STARA意識將影響個體的職涯選擇。
承前所論,企業經營者或相關從業人員若不能提前進行轉型,便將面臨被淘汰的命運,或被迫選擇非自己願意從事的工作。然而,到底科技應用對工作的影響與衝擊可能為何,本文擬透過可能情境,以AI協助辦理運動賽事或開設課程為例,續說明如後:
(一)事前:為了策劃新的賽事或課程,透過AI蒐研並提供活動主軸之建議,自動生成所需文本、圖像或其他內容,及配合該特定主題挑選合適場館、場地或教練,並協助完成活動需求,如賽事流程、課程資訊,且就實際活動或課程內容提供對應之圖文或其他資訊,俾利後續辦理。 (二)事中:除透過AI產出文字、圖像供做推廣宣傳外,為利活動期間內,可能衍生之數位傳播或其他宣傳需求,如線上課程、直播,甚至是圖文、影像之授權,尚可由AI協助,有效地管理不同項目之授權,如從創用CC、到個別或整體性之授權方案。此外,特別針對線上或數位資訊,也可針對不同授權之方式,由AI協助進行追蹤、管理。
(三)事後:AI不僅協助活動或授權管理,因應場館、教練之性質、定位皆有不同,可先透過AI協助了解市場上類似賽事、課程等運用情形,並區分屬已獲授權、合理使用,或未經授權之使用,讓場館經營者或教練本人,可以掌握必要資訊。最後,還可讓AI協助分析市場趨勢並研析未來之商業潛力,對於商業化或其他利用提供具體建議。
科技應用與合規:以AI著作權為例
單純地觀看上開應用情境,能夠透過AI協助業務推展似乎是好事。到底面對數位轉型的困難、或可能產生的不安全感在哪裡?按前述應用能否合規的核心,除蒐集客戶資料外,主要是著作權議題。嗣以AI可否成為我國著作權法之權利人為例,依學者沈宗倫在2018年提出的分類,其將AI依其應用區分成三階段,視人類與AI投入之不同,分別有不同評價,摘要說明如下,以供參考。
在第一階段,AI執行之目標與功能都由人類事先加以設定,如處理之資料由人類提供、工作項目與範圍亦由人類決定,此階段悉以工具性為主,故在此階段內AI非屬創作主體。
在第二階段,AI透過人類設計之電腦軟體進行機器學習等,除能執行人類設定之任務外,還可以利用學習之成果轉而協助使用者做出決策,如ChatGPT協助蒐研資料、處理初階事務之功能。在此階段,其認為AI除固有之工具性外,已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可思考是否修法改為AI與人類之共同著作、並透過法定讓與將權利移轉給人類。但必須強調的是,目前依重要國家之主管機關見解,對於AI擔任權利人乙事多持否定立場。如美國著作權局於2023年3月發布之指引 (Copyright Registration Guidance: Works Containing Material Generat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權利人仍為自然人。
至於在第三階段,雖然還沒發生,但想像AI已脫離人類的支配與控制,於接受人類一定的訓練後,能自主創作、並超越原先設計或期待的內容。故前述學者認為在此階段AI為著作人,然亦可透過修法,以法定讓與方式將權利移轉給人類,俾符合現行權利體系以人類為中心之價值。
結語
綜上,依上開情境與現行著作權法,建議AI相關應用 (以第二階段為例) 應先取得授權與註明資料來源。不過,討論新興科技之應用,對多數經營者或從業人員來說,常不熟悉法律或合規性作法,且感受到其所帶來的影響或衝擊之一就是對於工作之不安全感。爰吾人都期待能透過AI或其他應用,協助執行業務或進行數位轉型。然而,能先理解或處理資料合規之需求後,相信可以讓經營者或從業人員對科技應用或導入有信心,此舉也許更是解決工作不安全感之關鍵。
<本文作者:陳宏志近年來專注在資料治理議題,如資安、個資政策或法令及管理實務,並協助零售、物流、智慧財產權領域,規劃區塊鏈或相關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