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 代幣 編碼藝術

商品服務代幣化蔚為風潮 權利義務維護須兼顧

藝術品也能區塊鏈化 科技法律配套促商業模式

2020-11-23
區塊鏈應用普及,將各類商品或服務代幣化的營運或獲利模式逐漸浮現,透過代幣分散所有權,且在降低平均單價的同時,讓更多人能夠擁有原本負擔不起的奢華,而國內外拍賣公司、仲介商亦將藝術品搭配代幣技術進行相關應用。

 

隨著區塊鏈應用普及,將各類商品或服務代幣化(Tokenization)的營運或獲利模式時有所聞,如高級名車、限量鐘錶、紅白酒,皆可透過代幣分散所有權,且在降低平均單價的同時,也讓更多人可以擁有原本負擔不起的奢華,因而帶動產業潮流。國內外拍賣公司、仲介商或新創事業觀察到這樣的風潮,如2019年韓國Artbloc、國內TokenBacon,亦將畫作等藝術品,搭配區塊鏈之代幣技術規劃相關應用。

著(創)作形成過程拆解成可編碼藝術

在2020年2月上線的AsyncArt,甚至將著(創)作形成的過程進一步拆解成為創造、收集及交易的可編碼藝術(Programmable Art),並提供具不同圖形或意象之層(Layers,簡稱圖層)。消費者透過拍賣的方式取得圖層後,可在AsyncArt提供的應用程式(Master,類似呈現的空間場域或畫布)內公開展現於鏈上。由於是區塊鏈的應用,Master含Layers被當成一份文件,並儲存在IPFS上,但圖層搭配Master程式並非完全自由、不受限,而係透過寫好的參數或邏輯對外呈現。

消費者想要某一圖層須透過拍賣取得,且利用以太幣進行交易。以AsyncArt第一個被拍賣的作品「第一份晚餐(First Supper)」為例,可供選擇的圖層計有20多個項目,含壁紙(Wallpaper,起標價3.6顆以太幣)、前景(Onward,起標價14顆以太幣)或食物(Lambs on Broach,起標價2.75顆以太幣)等不同意象。 除了必須不斷有消費者參與外,也要有藝術家陸續提供創作,最後始能形成持續運行的商業模式。據AsyncArt自行統計,上線後半年內,交易額已累積超過50萬美元,似見初步的成效。

然而,AsyncArt提供Master與Layers之組合,其本質就是常見的紙娃娃概念,在系統或程式內設定一定的欄位,讓消費者付費取得想要的項目。且因屬區塊鏈的應用,透過在公鏈上呈現,可以滿足某些人想Show Off的需求。然而,此一應用能否持續的關鍵,在於消費者是否持續買單,願意不斷付出一定的加密貨幣取得特定圖層。也許結合有名的藝術家、名人,或創造話題,都是不錯的方式之一。

代幣化後可能遭遇的民法與著作權法議題

惟無論稱作代幣化或分額化,從法律觀點來看,如採ERC 721之設計,這些新的嘗試不外乎就是將所有權由單一人擴大至數十或百或千人,產生如共同共有(民法第817條參照,各共有人有應有部分,可自由處分;但對共有物之處分須得到全體共有人之同意)的關係。至於若是用ERC 20,這樣的設計除可能是公同共有(民法第827條參照,無應有部分,且對共有物之處分須得到全體共有人之同意)的關係,先撇開是否符合證券交易法或金管會規範之疑義,更可能衍生類似股權之結構,需要搭配投票或相關機制,始能做出決定。

承前所述,由於代幣化之後,可能會形成共同共有或公同共有之法律關係,且因區塊鏈去中心化的特性,要確認共有人之身分,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如何快速取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或建立有效的決定或審議機制,將是規劃此類應用須思考的配套措施之一。

另無論是程式語言、圖形、照片,或數位素材組成之藝術品等,凡符合法令定義具原創性之著作,原則上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非經權利人同意,不可任意利用或使用。若只是單純觀賞作品並不會構成侵權;但倘未經授權,除共有之情形須考量依上開民法規定取得同意外,逕自使用或複製非允許之著作時,違者可能會有著作權法第91條以下之法律責任,如未獲授權之重製,恐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不可不慎。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權之認定非以網站或網頁為單一客體,而係每一篇文章、每一張照片、圖片等,都可能有獨立之權利,侵權時亦會個別計算。故以AsyncArt提供Master與Layers之組合為例,由於此一模式,相關作品(含圖層)經程式運作的結果,可能產生不同的排列組合,如何界定權利範圍,或要取得何人授權、怎麼取得授權,都值得審思;且屬重要之議題,規劃相關應用時務必注意,以避免造成不必要之困擾或損失。

小結

本文涉及之藝術品區塊鏈化可能的法律議題,只是科技與法律交錯的眾多例子之一,然交錯的態樣至少包含四類:

(1)雖屬新興科技,但在既有法律體制內已可處理,如民法或著作權法涉及權利之認定。

(2)為解決新興科技所生議題,需要調修法律,如電子文件或數位簽章之採用(20年前或可討論新增電子簽章法,但如今應屬調修)。

(3)現行法律體制無法符合需求,需要新增法令,如無人載具相關規範。

(4)科技短期內無法落實或發生,可暫不予處理,如外太空交戰規則或時空旅行法。

基此,並非所有新興科技都需要調修或新增法令,也許較深入理解法律實質規範後,就可以解決技術開發者的需求,提出適法之建議。

由於技術日新月異,在研發人員眼中,法律永遠可能無法符合需求。但是,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科技與法律並不互斥,應要能相互理解;且區塊鏈不就是強調資訊同步與透明,惟有技術符合法令遵循、法規滿足研發需求,才能做出有效且正確的決策。在此情形下,規劃應用所需之執行細節,以利配套措施的落實、法令的制定,相互配合、不生爭端,相信才能真正達到永續發展,創造出可持續獲利的商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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