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算法不僅已深入日常生活,也影響人類活動的各個領域,法律對於演算法的保護,是屬於智慧財產權法的範疇,本文僅就著作權法、專利法、營業秘密法對於演算法之保護進行說明,並提出最適保護模式之建議。
從Google網頁搜尋的PageRank演算法、Netflix影片推薦的Cinematch演算法、Tesla的自動駕駛演算法,到反詐騙的Random Forest演算法,演算法不僅已深入日常生活,也影響人類活動的各個領域,對此美國暢銷作家克里斯多夫‧史坦能(Christopher Steiner)在《演算法統治世界》一書就表示,未來是屬於演算法及其創造者的。
法律對於演算法的保護,是屬於智慧財產權法的範疇,智慧財產權法一般可分成著作權法、專利法、營業秘密法及商標法,但因商標法是屬於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之智慧財產權,與演算法之技術保護較無直接關係,故以下僅就著作權法、專利法、營業秘密法對於演算法之保護進行說明,並提出最適保護模式之建議。
著作權法對演算法之保護
著作權是為了促進文化發展,透過國家所賦予之權利,來保障著作人之人格權及財產權的智慧財產權,因此對於人類在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只要是以一定形式表達,符合原創性,而且不是法律、公文、標語、通用的符號、公式等不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創作人於著作完成時起,即可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自然人是終生加50年、法人是公開發表後50年。
演算法作為一種數學方法,應屬於思想而非一定形式的表達,故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只有依演算法所開發出來的電腦程式,才屬於該思想的表達,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且屬於我國著作權法的電腦程式著作。又即使將演算法開發成電腦程式,而使其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因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所以相同演算法只要換成另一種電腦程式的寫法,即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此外,因著作財產權之侵害須包含「接觸」及「實質近似」等兩個要件,因此即使侵權者使用相同的電腦程式,著作權人仍須證明侵權者有接觸其所開發之電腦程式,否則仍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故著作權法應非演算法之最適保護模式。
專利法對演算法之保護
專利權是為了促進技術進步及產業發展,要求發明人公開其所研發的技術,向主管機關進行申請,以換取國家一段時間保護之智慧財產權。專利權基於對保護客體的不同,分成發明、新型及設計等三種,且為因應產業發展,要求應具備新穎性、進步性、充分揭露性及產業上利用性等要件。專利保護期限隨保護型態不同而有差異,發明專利之保護期限為20年、新型專利為10年、設計專利為12年。
依專利法之規定,發明是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因此必須具備技術性,也就是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演算法作為一種數學方法,本身並非利用自然法則,不屬於技術領域,因此若是單純的數學方法,或僅是以數學方法解決商業問題,而未解決技術方面的問題,很可能被認定為不具技術思想,不符合發明之定義,但利用演算法具體執行對於機器等之控制或伴隨控制之處理或具體執行依物體之技術性質的資訊處理等,應符合發明之定義,若具備新穎性、進步性、充分揭露性及產業上利用性等要件,即可能獲准發明專利。
發明人若欲以專利來保護其演算法,則必須要公開該發明之內容,以換取國家予其20年獨占之製造、販賣、使用該發明之權利,因此發明人若選擇以專利方式保護該技術,即無法再以營業秘密的方式保護。此外,因演算法係屬方法專利,要證明侵權人係使用該方法而侵害其專利,實務上有一定的困難度,因此專利對演算法亦有保護不周之問題。
營業秘密法對演算法之保護
營業秘密是以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為目的之智慧財產權,對於企業具有競爭優勢之各種未公開資訊、方法加以保護,禁止他人以不正當的方法來獲取這些資訊、方法,並要求須具備秘密性、經濟性及合理保密措施等要件。
其中,「秘密性」是指該資訊為一般公眾及相關專業領域之人所不知者;「經濟性」是指對企業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合理保密措施」是指所有人主觀上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護的意思,且客觀上亦已採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營業秘密的保護期間是自發明或創作時起至喪失秘密時止,無特別之期間限制。
演算法既可能影響人類活動的各個領域,應屬具有競爭優勢且對於企業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之資訊、方法,只要該資訊、方法非一般公眾或相關專業領域之人所知悉,且企業已使用保密契約、文件標示限閱註記、設定密碼、存取控制、物理隔離等合理保密措施加以管理,應受營業秘密法之保護。
因營業秘密法是禁止他人以不正當的方法來獲取這些資訊及方法,因此他人若未經權利人的同意而以還原工程技術、反組譯、反編譯等方式反向推導出原始碼、演算法之內容,並加以利用,不會構成營業秘密法的違反。
演算法之最適保護模式
演算法係屬思想而非表達,故著作權不保護演算法而僅保護利用該演算法所開發之電腦程式,因此他人只要換一種電腦程式來表達相同的演算法,即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故著作權對於演算法有保護不周之問題。
其次,因發明人須將演算法之技術內容公開,始可能獲得20年的專利保護,但發明人公開其演算法之內容,將使該技術領域之人皆可利用其技術,惟要證明專利侵害卻有一定的困難度,因此專利對演算法亦有保護不周之問題。
最後,演算法不易以還原工程技術等方法反向推導出來,只要發明人以合理保密措施妥善保護該演算法,即可避免他人知悉其技術內容,獲得無期間限制的保護,故營業秘密應係演算法之最適保護模式。又著作權法與營業秘密之保護並非互斥,故以營業秘密保護其演算法,以著作權法保護該演算法所開發之電腦程式,為許多企業目前常用的保護模式。
<本文作者:黃于珊目前為執業律師,輔仁大學圖書資訊與資訊管理雙學士,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美國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權法碩士,曾擔任系統工程師、專利工程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通訊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