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 數位簽章 電子簽章

電子簽章:數位經濟發展新引擎

解析各種場域應用實例 提升行業效率

2024-07-04
電子簽章法在總統5月15日公布後,正式生效。台灣法定的電子簽章即區分為電子簽章及數位簽章。過往台灣社會其實已有不少使用廣義的電子化簽名形式,雖然不一定完全符合電子簽章法的定義,但依照各企業導入目的及客戶使用場景,搭配使用流程及環節控管,規劃整體配套措施,也能有效達到提升效率、促進流程順暢、簡化繁瑣文件來往的效果。

依據電子簽章法第2條的規定如下:「一、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二、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三、數位簽章:屬於電子簽章之一種,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並具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者。」

然而日常商業行為中的簽名或蓋章,除了考量電子簽章法之外,還可考量民法的相關規定,如民法第3條:「1.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2.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3.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以及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簽名或蓋章,就法律層面的意涵,是代表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行為,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就表示必須負起相關的責任。

觀察目前台灣社會現況,基於社會大眾使用習慣,在符合民法、相關法律及行政規定之下,雖然不一定完全符合電子簽章法,但使用廣義的電子簽章形式,依照各企業導入目的及客戶使用場景,搭配使用流程及環節控管,規劃整體配套措施,也能有效達到提升效率、促進流程順暢、簡化繁瑣文件來往的效果,以下舉例說明之。

1. 銀行業:分行現場受理開立存款帳戶,由客戶在電子平板填寫表格相關資訊,並在平板進行手寫簽名,等確認送出後,將此資訊連結到銀行開戶系統,櫃檯人員核對客戶身分證件及相關資訊後,現場即可完成開戶作業,不需再由櫃檯人員鍵檔到銀行核心系統。

2. 證券業:證券業務人員採用視訊方式,在營業時間中,協助客戶透過視訊及電子簽章可以即時向證券公司後台申請調高台股額度,經由證券後台人員確認後,最快可以當天生效。

3. 保險業:採用視訊結合電子平板簽字,由客戶與保險業務人員,在視訊中完成簽署保險合約,客戶遠端透過平板簽字,保險公司內部程序核准後,製作紙本保單寄回給客戶,完成保險投保。

4. 面板電子業:電子大廠與供應商的採購合約,幾乎全部透過電子合約及電子簽章進行,目前已導入約近百家廠商。

5. 醫療院所:醫院採用電子簽名APP簽署各項同意書,包含自費同意書、病房視訊監測紀錄影同意書等,由當事人或親友透過在手機或平板簽署姓名,完成各項流程;社區診所對於初診者進行病史調查,採用由當事人於平板勾選後,在平板上簽署姓名,作為初診掛號流程其中的一個環節。

6. 學校場所:針對取得家長簽署預防針施打同意書,學校提供電子版的同意書連結,請家長自行在手機或平板上面進行手寫簽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等選項,完成收集及取得家長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與否事項,以利進行全校各班級在特定時間內,完成流感預防針的施打,取代以往的同意書紙本作業。

7. 電信業者:在門市現場申辦電信服務,由當事人在平板閱讀相關服務條款及告知事項後,透過平板進行手寫簽名。

以上都是在台灣各種場域應用的部分實例。

本次修訂電子簽章法,新增第19條:「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我國電子簽章之應用情形,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每年公布之。」的確有其必要性,能讓法規更緊密跟上商業及社會環境的腳步、與時俱進的技術迭代、社會大眾及企業的需求變化,衷心期待電子簽章的應用普及,能促進電子商務及數位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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