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來襲,實體商業哀鴻遍野,線上平台卻蓬勃發展。四家科技巨頭均有經營線上平台,善用網路外部性與資料經濟優勢。疫情之前,四巨頭在市場上已雄霸一方,疫情過後,四巨頭可能會更加強大。對於企業市場競爭具有規範力量的反壟斷法,能否牽制科技四巨頭?還是放手讓他們自由生長?這是近年來熱烈討論的議題。
新冠肺炎來襲,實體商業哀鴻遍野,線上平台卻蓬勃發展。谷歌(Google)、蘋果(Apple)、臉書(Facebook)、亞馬遜(Amazon)這四家科技巨頭(簡稱:Big Four或GAFA)均有經營線上平台,善用網路外部性與資料經濟優勢。疫情之前,四巨頭在市場上已雄霸一方,疫情過後,四巨頭可能會更加強大。對於企業市場競爭具有規範力量的反壟斷法,能否牽制科技四巨頭?還是放手讓他們自由生長?這是近年來受到熱烈討論的議題,值得關注。
聽證會成重頭戲
科技四巨頭的執行長於今年(2020)7月29日透過視訊在美國國會作證並接受議員質問。這場聽證會是由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的反壟斷小組所主辦,屬於《線上平台與市場力量》(Online Platforms and Market Power)專案調查的第6部分子題:《檢驗科技四巨頭的市場優勢》。該反壟斷小組是由民主黨議員David Cicilline擔任主席,自2019年6月起已陸續就《線上平台與市場力量》相關議題召開國會聽證會,並進行多方調查,未來將提出最終報告。而今年7月的這場聽證即為國會一系列調查的重頭戲。
Cicilline主席指出,谷歌是世界上最大的線上搜尋引擎,具有超過90%的市佔率,它控制數位廣告市場的關鍵技術,並在許多產品(包括瀏覽器、智慧手機和數位地圖等)中擁有超過10億使用者。蘋果是智慧型手機的主要供應商,此外還銷售服務和應用程式,包括金融服務、媒體和遊戲。臉書是世界上最大的社交網路服務提供者,其商業模式是銷售數位廣告,儘管一系列隱私醜聞和遭受破紀錄的罰款,臉書仍繼續享受豐厚的利潤。亞馬遜則是經營美國最大的電子商務網站,占所有電子商務銷售額的70%,其業務範圍廣泛,從雲端計算、電影製作到運輸物流及小型企業貸款。
Cicilline主席進一步指出,在新冠疫情大流行之前,這四家巨頭已在市場上中脫穎而出,而在疫情之後,它們可能會變得比以前更為強大。他表示科技四巨頭雖然有所不同,但同樣經營平台而具有共同的模式與競爭問題包括:
1.都是關鍵分銷管道的瓶頸,控制資訊或市場的流路,且具有動機與能力來運作這個力量。
2.都利用對數位基礎設施的控制來監視其他公司的增長、商務活動以及是否會構成競爭威脅。
3.都濫用對當前技術的控制來擴展其力量,無論是透過自我偏袒、掠奪性定價、還是要求用戶購買額外商品,他們都以破壞性的、有害的方式運用力量進行擴張。
四位執行長面對質疑則異口同聲強調:它們其實並沒有獨占市場、市場上還有其他競爭者、而它們仍然持續創新、且對客戶、小企業及社會都很友善。谷歌執行長皮采自豪地說:因為谷歌提供的各種工具,一般商家可以利用來進行市場競爭,這在20年前是不大可能的。蘋果執行長庫克表示:App Store剛開始時有500個App,現在則有170萬個App,其中只有60個是蘋果的App,如果說蘋果是守門人,那蘋果其實是把門開得很大。臉書執行長祖克伯深信:將來會有新的產品取代臉書,而他希望那個產品是由臉書創造的,因為如果臉書不做,別人也會這麼做。亞馬遜執行長貝佐斯則說:亞馬遜每天都在跟許多大型對手競爭,而不管線上與實體商店如何結合,在零售業唯一不變的就是客戶希望更低的價格、更好的選擇及便利性。
巨頭的詛咒?
由上看來,對於科技四巨頭是否具有獨占地位以及是否濫用市場力量,仍是各說各話。社會上有認為產業巨頭是因為創新及努力而獲得獨占地位,開放競爭反而是浪費資源,但也有認為產業巨頭會採取不正手段排除、消滅甚至併吞競爭者以鞏固其獨占地位,也可能會不當剝削交易相對人。除了美國政府積極調查之外,歐盟則是嚴格執行反壟斷法,已經對Google數度重罰。
值得留意的是提出《網路中立性》(Network Neutrality)概念的哥倫比亞大學法學教授 Tim Wu,在其所寫的《巨頭的詛咒》(The Curse of Bigness)一書闡述:美國在十九世紀末到二十世紀初(稱為:鍍金時代)許多產業包括鐵路、鋼鐵、石油等,受到托拉斯(Trust)也就是巨型企業的控制,所幸透過反托拉斯法的制定以及老羅斯福總統的嚴格執法,成功拆解了許多托拉斯巨頭,這也帶來美國產業創新發展的新契機,且緩解當時社會上貧富差距太大的反動力量。
然而,到了近四十年間,美國反托拉斯法的執法受到崇尚市場自由的芝加哥經濟學派的影響而未嚴格執行,雖然曾大刀動斧揮向AT&T與微軟兩巨頭,但大體而言是趨向放任市場,避免干預。
惟在數位經濟的網路時代誕生的科技巨頭,它們對民眾日常生活與經濟活動的影響至深且廣,社會經濟結構可說是新鍍金時代,實需落實反托拉斯法的執行,以維護自由公平的競爭。
應受管制的是巨頭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
我國處理反壟斷的法律是公平交易法,這是管制市場競爭的經濟憲法。值得注意的是,公平交易法並不處罰獨占的狀態,畢竟這也可能是廠商努力研發與效能競爭的成果,公平交易法乃處罰濫用獨占地位的行為,包括1.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2.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3.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4.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此亦可二分為「排他式濫用」與「榨取式濫用」。所謂「排他式濫用」,係針對與事業立於水平面的競爭對手,阻礙渠等參與競爭,甚至封鎖競爭者,採取如拒絕交易、獨家交易、掠奪性定價、價格歧視等手段。所謂「榨取式濫用」,係針對與事業居於垂直面的交易相對人,採取如不當高價、資訊未充分揭露、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等手段,以榨取交易相對人。
基上,企業不是因為成為巨頭而應受處罰,而是因為濫用巨頭的獨占地位而應受到法律管制。因此對於科技四巨頭的檢驗,應聚焦於它們是否濫用市場力量而遏制競爭及創新。至於科技四巨頭將來是否會被反壟斷法馴服或縱放,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本文作者:陳佑寰,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