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機的商業應用很廣,除休閒娛樂之外,亦可應用於商業物流(如Amazon運送訂貨商品)、交通管理、車禍處理、政府監控等方面,然而在無人機空拍的技術與商業應用快速發展的同時,亦引起隱私個資的危安考量,值得重視。
民眾在公共場所是否還享有隱私?這是一個見仁見智因案而異的問題。尤其在智慧型手機可以隨處拍、GPS跟車趴趴走、無人機(Drone)在天空飛來飛去不停拍的科技化社會,民眾在公共場所一不注意就有被看光光的風險,甚至在居家私房內也有可能遭窗外的第三隻眼監視。無人機空拍的技術與商業應用快速發展的同時,亦引起隱私個資的危安考量,值得重視。
無人機的資安隱憂
湯姆克魯斯在新片《美國製造》中變身為七、八O年代為中情局跑腿辦事的飛機駕駛,負責開偵察機空拍中南美洲的毒梟與軍隊活動的照片,隨時可能被炮彈擊中,看來驚險刺激,而現在這類偵察行動都可以用無人機取代。無人機的發展除軍事用途之外,也已商用化與平民化。總部位於中國深圳的大疆創新(DJI)所開發的民用無人機目前市佔率最高,該公司已開發多種無人機產品,中國藝人汪峰就曾在明星章子怡的生日派對用DJI的無人機運來一顆大鑽戒求婚成功。然而卻也傳出美國陸軍以DJI開發之軍用無人機具有網路安全風險為由予以封殺,要求下屬部門停用DJI的產品與服務,此凸顯無人機也可能存在資安隱憂的風險。
無人機的商業應用很廣,除休閒娛樂之外,亦可應用於商業物流(如Amazon運送訂貨商品)、交通管理、車禍處理、政府監控等方面,但其引起的新聞爭議事件也越來越多。今年(2017)2月間發生一起無人機誤闖松山機場事件,造成機場臨時關閉,影響數航班起降。而今年11月間經媒體報導韓星Rain等藝人搭台鐵到花蓮為綜藝節目取景,卻有工作人員疑似在車站使用空拍機拍攝,遭民眾檢舉危害公共安全,因若空拍機墜落恐損害鐵路電氣化設備而造成交通事故,且花蓮車站附近也屬航空管制區。
對於無人機的管制,行政院會於今年10月26日通過交通部擬具的「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嗣後即送請立法院審議,其中乃以增訂專章方式完整規劃遙控無人機的管理制度,明定無人機於建築物外開放空間之飛航活動依第9章之2規定管理,其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負各項安全、管理及事件通報責任(修正條文第99條之9);另明定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無人機,應辦理註冊與標示;操作人操作最大起飛重量二萬五千公克以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無人機或最大起飛重量一千公克以上不逾二萬五千公克裝置導航設備之無人機,應取得相關操作證後,始得操作無人機(修正條文第99條之10),其他尚有許多關於無人機飛航之禁止、限制及核准等規定。
民眾的隱私個資也應注意
前開民航法的修法雖針對無人機設有專章管制,但主要係著眼於飛航及國家安全。惟實務上也有企業的廠房設備佈局甚至是涉嫌破壞環保資源(如挖山砍林)的犯行遭無人機揭發,或是居住在高樓的民眾對其上空裸露的隱私被突然升起的無人機看光光,導致商業機密與隱私個資遭侵犯。此固然可尋求營業秘密法、刑法中的妨害秘密專章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來尋求救濟,但若是發生在公共場所,則會引發是否已公開而無法受到保護之爭議。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書所闡述,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惟在公共場域中個人所得主張不受此等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
以實務上發生一起丈夫懷疑太太外遇而在太太機車上加裝GPS定位裝置案為例,法院判決丈夫構成犯罪並闡述: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所稱「非公開之活動」,通常指活動不對公眾公開而具有隱密性,亦即個人主觀上有「合理隱私期待」欲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且在客觀上所選擇之場所或所使用之設備亦足以確保活動之隱密性而言。
車輛在公共道路上之行跡,伴隨駕駛或乘員即時發生之活動行止,除明示放棄隱私期待之情形,通常可認其期待隱沒於道路上之往來車輛,不欲公開其個人行蹤。且汽機車經由車廂或頭戴安全帽與外界隔離,一同利用該公共道路之其他人車通常不易察覺該駕駛或乘員之身分,而能自在地選擇移動方向、路徑、速度以及停止地點,客觀上自無須採取其他確保活動隱密性之舉止(參見台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352號刑事判決)。惟在另一起社會矚目的國內知名金控王子以GPS追蹤其太太車子的案件,法院則以該汽車屬於公司用車而本可由公司掌握車輛出勤記錄故不構成非公開活動為由,認為王子不構成犯罪(參見台北地院103年易字第1093號刑事判決)。由上可見隱私公開與否,尚須個案認定。
依個資法規定,對於當事人自行公開(即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揭露)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資,他人固然得以蒐集、處理或利用。惟如前述,公共場所得接觸到的隱私個資不代表就已公開,即使在公共場所仍可能有隱私期待與個資保護的問題。瑞典最高行政法院於2016年間曾做出裁決認為未經許可而在公共場所使用無人機拍攝會侵害民眾隱私,故屬於違法行為,可資參照。空拍機雖然提供更高的視角與更寬廣的視野,但進行空中拍攝時仍應避免不當之跟追與持續注視,以免侵害他人隱私個資。
<本文作者:陳佑寰,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