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平台與行動App服務業者處理共享經濟的大量資訊流中,個資是其中相當重要的部分,因為獲取及核對供需雙方的個資與交易相關資料,可促進交易安全,亦有助於改善平台商業模式,但若未做好資安維護,則可能導致個資外洩。
以Airbnb與Uber為代表的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在網路通訊科技與平台商業模式的創新演進與推波助瀾下持續發展,使得個人的閒置資產(如房子與車子)可以透過網路平台與行動App結合的機制讓更多人利用共享,資產所有人也獲得報酬,達到「物盡其用」的經濟效益。
平台業者處理共享經濟的大量資訊流中,個資是其中相當重要的部分,因為獲取及核對供需雙方的個資與交易相關資料,可以促進交易安全,亦有助於改善平台商業模式,但是如果沒有做好資安維護,可能會導致個資外洩。
此外,由於共享經濟模式可能涉嫌違反各國市場既有的法律管制措施,平台業者亦須面對當地政府為蒐集事證而命令其提供用戶個資的難題。例如,美國紐約州檢察總長曾發傳票命令Airbnb交出於該州提供住屋的出租人資料以利調查非法出租與逃稅情事,Airbnb則頑強抵抗。
交易安全與個資蒐集及保護
在一般租屋實務上,為確保交易安全,出租人與承租人兩方應互相進行身份的查核,避免他人冒名詐騙,也要留下聯絡方式,以利日後租賃事務處理,特別是要留下對方的戶籍地址,以備將來發生糾紛時寄發存證信函或提起訴訟之用。此外,承租人有必要了解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權人,如為二房東,是否經大房東同意轉租。出租人則需確認承租人的身分、使用目的、甚至禁止轉租,以免發生實務上常見掛羊頭賣狗肉的案例,例如由承租人轉租房屋給他人作為從事性交易或其他不法行為的處所,屋主反倒惹了一身腥。旅店住宿亦同,旅館業者要求投宿客人登記身份個資,亦是為確保安全。
Airbnb是共享經濟下提供短期租屋的平台業者,跟前述一般租屋實務一樣,也需蒐集租屋供需雙方的個資等資料並進行核對,以確保交易安全。Airbnb要求所有房東與房客都應提供個人頭像、詳細的個資以及多個驗證項(如FB帳戶),以確實核對身份,俾維持建立在信任與安全基礎上的社區市場。由於Airbnb蒐集大量用戶個資,故應採取周全的保護措施,以免用戶個資外洩而損及平台商譽。Airbnb在其隱私政策中即表述會將用戶個資用於經營、保護及改善平台之營運與用戶體驗。
共享平台的爭議與個資保護疑慮
共享經濟平台係採用雲端服務模式,處理用戶個資及交易資訊的伺服器多不在用戶所在之國家,而平台業者透過網路就可與全世界各地的用戶進行交易,並非一定要在用戶所在地設公司才能營運,這是全球化也是網路化趨勢的現象。各國政府常基於增加國庫稅收、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及個資等因素想好好管制平台業者,卻面臨鞭長莫及的困境。
Uber於2013年進軍台灣迄今已引起許多違法爭議,交通部公路總局認為Uber與其派遣的司機未申請核准而非法從事汽車運輸業,並對Uber在台成立之宇博公司及諸多司機開出上百張罰單。但宇博公司認為其是經營資訊業而非運輸業,且客戶是跟設立在荷蘭的Uber公司交易,與其無關。行政院針對Uber爭議,曾表示堅守「政府目前針對自用車與營業用車採取之管理模式,不會為Uber破例」、「交通部作為Uber從事運輸業之主管機關」、「Uber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必須依法繳稅」等三條紅線。公路總局亦發佈新聞稿表示:由於Uber未辦理合法汽車運輸業登記,亦未盡於國內經營事業應負擔之責任(如繳稅),因此,消費者倘於服務過程中發生消費糾紛,甚或個資外流等,恐無法得到完全之保障。
上開公路總局關於個資外流的說法,似乎是我國政府對於國外網路平台業者進入台灣市場而要求接受管制的常見說帖,例如先前關於Apple Pay入台與否之政策決定曾引發不少爭議,中央銀行也質疑境外代碼服務商(TSP)模式如發生個資外洩,恐有難以處理及求償的問題。然而,在網路時代,個資跨國傳輸是常見的情形,個資保護的重點不是要求平台業者一定要在當地市場設公司,而應探究平台業者所在國家的個資法制及該業者的個資保護措施是否健全,否則個資保護恐淪為對外商入關抽稅的假議題。
政府蒐證與個資保護
共享經濟的平台業者與各國政府的角力爭戰中,政府當局進行管制遇到的主要問題是證據取得不易且多會涉及個資隱私。以Airbnb短期租屋為例,供應者可能違反當地住宅規劃法令或觀光旅宿業之行業管制規定(如日租套房的爭議),但因住家及租屋交易涉及個資隱私,如非靠民眾檢舉或釣魚辦案,實不易取得屋主於特定時段出租特定人的證據,而對於檢舉人的個資亦有保護的必要,增加稽查蒐證的難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3年間美國紐約州檢察總長Eric Schneiderman為調查在Airbnb平台上非法出租與逃稅情事,曾發出傳票命令Airbnb交出於該州提供住屋的出租人資料,包括姓名、住址、聯絡方式、網路使用名稱、出租物件地址、出租期間、租金、總收入、付款方式等個資與交易資訊,卻引起Airbnb頑強抵抗並向法院聲請撤銷該命令。
案經紐約州法院於2014年5月間撤銷該命令,主要理由是該命令要求Airbnb提供的資料太過廣泛,沒有限制在涉嫌違反法令的適用範圍,亦即違反比例原則。檢察總長後來又發出另一張限縮範圍的傳票,惟終究還是與Airbnb達成協議,由Airbnb公開平台出租物件所在地與數量,但房號地址與個資予以保密。於2014年10月間紐約州檢察總長根據匿名資料整理出「Airbnb in the city」的專案報告,指稱紐約市72%的Airbnb出租物件是非法的。由上可見,Airbnb的大數據分析除了可供業者開發商業應用外,也有助於政府進行調查。
共享經濟的商業模式讓我們再次印證:網路時代的平台經濟模式其實就是在處理資訊流,平台高掛在境外雲端,市場可達全世界;而用戶個資是資訊流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個資保護可促進交易安全,也是平台業者商譽命脈之所繫。
<本文作者:陳佑寰,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