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需要醫療或長期照護時,授權或確認等情境或可透過科技應用來解決,惟在解決金融或醫療其他需求上,仍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機制協助處理。此外,在個人授權與確認機制需求方面,不僅在金融與醫療領域日益興起,在未成年人部分也將是趨勢。
高齡化社會的來臨,是包含我國在內之許多國家都必須面對的議題。除普惠金融政策內高齡化金融服務為重點之一,還需要醫療、長期照護等支援體制外,在法律方面也有不少挑戰,如老年人因失智或其他病症而無法妥適處理財產或為法律行為,但長期照護時又需要實質之財務或相關協助。
長照時代下金融與醫療之授權與確認需求
經檢視醫療、金融法規或實務作業需求,無論是醫療法、病人自主權利法,或洗錢防制法第7條規定之確認客戶身分程序,確認為本人或其意願,係辦理許多業務之首要關鍵。
然倘當事人已臥床且意識不清、或行動不便無法親自到場、為意思表示或簽署委託書等,該如何「確認本人」或「確認真實意願」?為了符合趨勢與需求,2019年6月民法增訂第1113-2至1113-10條意定監護規範,可以協助失智或相關對象,於完成意定監護契約暨公證,且由法院為監護宣告之程序後,由受任人擔任監護人,為受監護對象執行法律行為等職務。
此一制度施行後,以金融之洗錢防制為例,2017年修正施行之新洗錢防制法,從以往認識你的客戶(KYC)、確認客戶身分,改為客戶審查(CDD)。對於擔任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等對象,因可能風險較高,要求應增加風險控管(EDD)措施。且目前金融機構之實務操作,係遵循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在2016年建議之40項建議內容,如該法第7條第1項確認客戶身分,或同條第3項客戶審查之規定,二者文字雖有些許差別,但實務上皆依循FATF規範,採用世界通用的「客戶審查」與「風險基礎方法」。爰對於前述當事人,多以出具法院之監護宣告、意定監護契約及公證書,或相關文件,以為佐證。
涉及醫療、長期照護方面,首先在授權部分,因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第6條規定,醫療院所涉及之特種個資採原則限制,例外允許蒐集、處理或利用,且須取得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
為解決可能議題,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為例,自2019年起已規劃區塊鏈設計的即時授權病歷調閱平台。2020年尚推動遠距醫療通App,整合視訊會診、區塊鏈病歷共享,以及行動式醫材儀器等,或可初步處理授權及相關醫療需求。
再者,雖民法之意定監護制度,可協助涉及意思表示與行為能力等;但該制度自2019年施行迄今未逾2年,仍偶有聽聞親屬間對確認為本人或其意願之情事,發生爭執或衍生訴訟案件。更遑論未及完成意定監護契約、或未由法院為監護宣告者,當事人已失智或陷入無法為法律行為時,該如何確認常生困擾。
授權與確認機制可否改以科技解決方案或數位公證
由於老年人需要醫療或長期照護時,除授權或確認等情境或可透過前述科技應用外,在解決金融或醫療其他需求,仍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機制協助處理。針對此類當事人,國內外已有類似案例可供參考,如美國伊利諾州FNBC Bank & Trust於財富管理方案(Wealth Management)內,有包含信託、監護人等服務。
但不同於英美國家廣泛運用信託機制,我國信託法自1996年公布後,僅於2009年修正過乙次,且主要運用在不動產信託。依現行法定義,信託主體在於「信託財產」,且形式上有所有權移轉,由受託人為之;與意定監護於完成法定程序後,可代為處理「法律行為(涉及意思表示與行為能力)」不同。
又,信託財產之利益雖可歸受益人,如協助支應醫療相關費用。然倘當事人還在世,來不及或無財產設立信託,但已陷入無法為法律行為之情事,因無論是個資法、金融或醫療相關法令,核心之授權皆涉及意思表示,故採行意定監護或其他適法之措施,或較信託更能符合此類情形之法遵需求。惟如何確認(含授權在內)即為關鍵,且意定監護尚須符合公證等形式要件,有無簡便或符合數位化時代需求之方式,尚可審酌。
在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之案例,個資法之單獨所為意思表示透過科技應用,搭配區塊鏈不易竄改、可追蹤追溯之特性,協助確認授權。現行意定監護機制搭配傳統公證,依公證法第1條規定,須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之。且意定監護之公證費用,依司法院2019年9月函釋(秘台廳民三字第1080024577號函),如契約約定有報酬者,依公證法相關規定,以報酬總額計算其價額;如約定不給付報酬或未約定報酬者,應認為其標的價額不能算定,適用公證法第112條規定,收取1,000元。
綜此,本文認為透過區塊鏈等方式較現行逐一確認授權之效率為高,且採網路或數位化成本亦較傳統公證為低,對於無資力之老年人等對象可減輕負擔。建議未來或可參採類似之科技應用方式,甚至規劃建立數位公證或其他確認機制,以符數位經濟時代與民眾需求。
小結
在個人授權與確認機制需求方面,不僅在金融與醫療領域日益興起,在未成年人部分也將是趨勢。例如依民法規定20歲為成年(2021年1月間已通過修正案,改18歲成年,預計於2023年1月施行)、未滿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涉及意思表示部分,除民法第77條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等之外,其餘應得父母或行使親權之人之允許。
綜上,無論是老年人或未成年人,嚴格來說,凡是在網路世界內,諸如確認身分或授權,判斷屬未成年人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或代無法行動之老年人為法律行為……,相關需求將層出不窮。是否真的就是認定的同一人?舉凡身分辨識、個人授權或確認,及相關運用,可否採行數位公證等以提升效率與節省成本外,也將面臨生活或實務需求、科技應用與法令遵循的多重競合或調適,亟待各界重視及研處之。
<本文作者:陳宏志目前服務於資策會,專注於資料治理議題,如資安、個資政策或法令及管理實務,並協助零售、物流、智慧財產權等規劃區塊鏈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