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 社群媒體 推特 Twitter 民調

選舉熱潮網軍帶風向 未來事件期貨交易受爭議

網路資訊政治化 是非對錯管理成難題

2020-02-12
社群網站日益活躍受矚目、App應用也廣受歡迎,適逢選舉季節來臨,候選人無不重視社群平台不可小覷的影響力,但近來一連串發生的事端,卻令人感到憂心。對於政治廣告是否應於社群平台禁止,避免有心人士操弄,抑或堅決保障言論自由,頗值得大家深思。

 

網路資訊如百花齊放也千奇百怪,有涉及言論自由、個資保護、營業秘密、著作權保護、誹謗侮辱、行銷詐騙等,不一而足。網路管理或鬆或緊,到底該如何拿捏,也是見仁見智。值得注意的是,當選舉熱潮來襲之際,網路資訊又有政治化的趨向,而網路管理應如何進行,更讓業者與政府傷透腦筋。

政治廣告 vs 言論自由

政治也需要行銷,參照商業行銷及網路行銷的手法再進化。商人出身的美國川普總統最愛透過推特(Twitter)表示意見,許多國政方向可從其推文看出端倪。隨著社群網站與App的風行,民主國家於選舉季節來臨時,候選人更重視社群平台的影響力。台灣2020年的總統大選也可看到各方候選人使出渾身解數粉墨登場:有專業小編幫忙製作親民的圖文,也會與眾家網紅對話以觸及各類粉絲社群並互相拉抬網路聲量,甚至有的還養網軍帶風向,吹捧自己也打擊競爭對手。另一個值得觀察的面向就是在社群平台上買政治廣告,有的還會以置入性行銷的手法,讓民眾在耳濡目染下被感動或煽動。

政治廣告的網路市場不容小覷,然而推特竟於2019年11月22日起全面禁止參選人及政治議題投放廣告,這也與杜絕假新聞及避免引發政治風險有關。惟曾因劍橋門事件干擾美國前次總統大選而備受質疑的臉書,仍堅持言論自由與表達自由而不禁止政治廣告。對於政治廣告是否應於社群平台禁止,容有不同看法,因為民主政治的根基之一就是言論自由,讓民眾能夠自由表達意見,但又擔心民意被有心人士操弄,以民主的工具打擊民主的價值。若是採取較寬容的立場而允許政治廣告,似宜建置中立第三方的事實查核機制,讓偏頗、欺瞞、渲染的惡質言論,有被釐清、糾正、平反的機會,而能有助於民眾於選舉時做出適當抉擇。

選前民調受法律管制

在選舉季節時常見政黨與新聞媒體發布民調,甚至政黨決定推出哪位候選人也會某程度納入民調為考量。電話民調是傳統的調查方式,如今網路民調亦不容忽視。不可否認,民調對選情與選舉結果會有相當程度影響,故選舉前的民調受到法律管制。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乃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及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因此,新聞媒體所公布的選前民調,均會一併伴隨民調製作之相關資訊註釋,諸如:委託哪一家民調公司執行、經費來源為何、調查對象之範圍、調查期間、抽樣調查方式,訪問幾位受訪者、抽樣誤差為何等。

重看未來事件啟示錄

一般熟悉的民調是由新聞媒體委由民調公司進行而發布者,但若是透過大數據分析、網路聲量、網路溫度計,或是由民眾透過交易平台預估當選率,是否算是受管制的民調呢?

實務上過往曾發生:未來事件交易所公開候選人當選率的預測是否算民調的法律爭議。這是因為未來事件交易公司涉嫌在2014年8月21日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公告發布後,在未來事件交易所網站每日進行直轄市長、縣市長當選機率預測之發布,由於未載明系爭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之事項而被中選會處罰,其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又被法院判決敗訴(參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218、1219號行政判決)。

經法院調查認定未來事件交易所是一個以「預測」為主題的平台,由來自各地的玩家齊聚一堂以「虛擬點數」交易互動、預測真實世界中的事件。玩家們可以依照自己的興趣與熟悉度,選擇想要預測的事件,並依預測績效賺取虛擬點數、爭取排名,成為受人尊敬的預測專家,民眾要參加進行事件預測,必須加入會員並取得點數,才可以進行事件預測(下單),類似買股票必須要到證券行開戶存錢,才能進行股票買賣。 未來事件交易所最普遍的玩法,係預測某個事件將會「發生」還是「未發生」,稱為「Yes/No預測事件」,每個正在進行中的「事件最新價格」(價格從0到100),可以看作是目前玩家們對「該事件發生機率」的預測。如果會員認為某候選人連任市長機會高,其「事件最新價格」就會高。

未來事件交易公司主張其設立之預測市場平台係經濟學之概念,並採取電子期貨交易的方式進行,並非以抽樣方式進行,故無母數、樣本數之存在,與民意調查採統計學之方法,有母數、樣本數之存在,並不相同。依照選罷法規定所要求公告揭露的資訊,均非其以經濟學概念所做預測所包含的內容。然而,法院認為「民意調查」除於選罷法第5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外,並未規定於選罷法其他條文,且選罷法第53條並未就「民意調查」為何定義性之規範,是該條所稱「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自應解為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之行為,至其彙計之方法與公開之形式,是否合於學理上所稱「民意調查」之定義,即非所問(另可參見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321號行政判決)。

如以前開標準,地下賭盤似乎也算是民調,而對於網民政治傾向的大數據分析亦無母數、樣本數之存在,又該如何處理呢?由未來事件交易所的案例可見:網路創新在現實社會中難免會與既有法制發生相容與否的爭議。到底是要把法律擴大解釋避免有落網之魚,還是應該網開一面另以修法方式使得法律與時俱進?對新創業者及執法機關也造成困擾。網路管理真是時代議題,是非對錯難有定論。

<本文作者:陳佑寰,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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