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 著作權 法律 商標 法規

App遊戲開發營運代理 雙法網保護角色設計

2015-07-28
App遊戲不同於一般應用軟體開發。遊戲業者自創的角色並非自然人,因此不會有個資、肖像權、姓名權的糾紛,在一定條件下則可受到著作權、商標及其他法律的保護。電玩遊戲的開發商及代理商為爭取用戶擴大市場,亦應注意避免侵權觸法。
電玩遊戲的發展可說是由單機走到線上,由PC走向行動裝置。從桌遊到手遊,行動通訊業者也加入電玩遊戲的行列而發揮相輔相成的效果,例如LINE的熊大與饅頭人跳脫貼圖的框框進擊到手機遊戲的戰場。遊戲內容有故事就有各種角色,廠商除了賣遊戲也會開發周邊商品及公仔玩具,還會找正妹型男粉墨登場代言宣傳,RPG(Role-Playing Game)的玩家則可角色扮演揪團鬥陣。遊戲業者自創的角色並非自然人,因此不會有個資、肖像權、姓名權的糾紛,也不會有緋聞失控的事件,在一定條件下則可受到著作權、商標及其他法律的保護。電玩遊戲的開發商及代理商為爭取用戶擴大市場,亦應注意避免侵權觸法。

舉例而言,美商暴雪娛樂公司(Blizzard)於今年(2015年)3月24日宣布針對手機遊戲《刀塔傳奇》涉嫌抄襲《魔獸爭霸》及《魔獸世界》數個知名角色及經典場景而違反著作權法及商標法等情事,該公司業於同日向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刑事告訴,據悉提告對象乃為《刀塔傳奇》在台的代理商樂檬線上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刀塔傳奇》的中國開發商莉莉絲公司(Lilith)早於3月19日在美國加州對美商uCool公司提告,主張uCool公司推出的《Heroes Charge》App涉嫌抄襲《刀塔傳奇》,而暴雪公司則於5月18日加入Valve公司一起在中國北京對莉莉絲公司及其代理商提出侵權訴訟。原本在遊戲世界中各擅勝場的魔獸與刀塔,竟在台美中的法院上演真槍實彈的法律戰爭,欲知後事如何,且讓我們繼續看下去,更應藉此了解與遊戲角色相關的法律問題。

第一道的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保護具體的表達(expression)而不保護抽象的想法(idea)。有劇情的故事如韓劇《來自星星的你》就享有著作權,但是地球人與外星人相戀的構想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就故事裡的角色而言,倘具有具體的形象則可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如多拉A夢、米老鼠、鋼鐵人、蝙蝠俠、超人等角色即屬於美術著作。至於小說中的角色,因是用語言文字來描述,如係欠缺明確個性表達的路人甲乙丙丁,比較難被認定為著作。美國法院實務上採納「清楚描述」(distinctly delineated)與「能說出故事」(story being told)兩種標準,亦即角色被作者清楚描述其個性特徵,或是能呈現出故事主軸的角色,則能獲得著作權保護。受有著作權保護的角色就可透過對外授權獲取權利金,如哈利波特、福爾摩斯、米老鼠及眾多超級英雄們都為權利人賺取大筆鈔票。

已喪失或不具有著作權的故事,其故事內容裡的經典角色卻可透過重新描繪上妝而受到著作權保護,例如三國演義雖然沒有著作權,但以三國為題材的遊戲業者所開發的曹操、劉備、孫權等角色人物版本,如具有原創的具體形象,則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此外,實務上常見遊戲業者為規避侵權而設計出與競爭對手不同的遊戲故事,但因考量到眾多玩家的偏好習慣以利拉客轉檯,則會將對手故事裡的知名角色與經典場景予以改編,但此仍可能會侵害權利人的改作權(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如「挖角」的對象轉而針對他人創作小說裡的角色,倘該角色已被清楚描述其個性特徵或是能呈現出故事主軸,亦可能侵害他人著作權。有心耕耘電玩遊戲的業者應注意取得相關角色著作權的授權,以免觸法而遭到下架求償的民事主張甚至刑事控訴。

第二道的商標權保護

角色除了著作權之外,亦可尋求商標權的保護,則可形成雙保險的法網保護。商標係用以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惟取得商標權須指定使用於特定商品或服務且以向智慧財產局註冊登記且為必要,不像著作權係創作完成即獲得保護。實務上許多知名的角色都採取著作權與商標權的保護,例如某家台灣廠商自中國廠商購買而銷售多項近似於史努比、多拉A夢、小熊維尼的平面設計而轉成立體的造型商品,經多次上訴至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經法院判定侵害權利人的著作權與商標權(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刑智上更(三)字第2號刑事判決)。

基上,業者也可考慮將電玩遊戲中主要的角色申請註冊為商標且指定使用於遊戲及相關的周邊商品,則可擴大保護的範圍。因著作權法對於他人獨立創作實質近似的作品並不認為構成侵權,倘業者就特定角色也申請商標保護,則可排除他人獨立創作相同或近似的角色形象。另就遊戲名稱、角色名稱及其他用以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也可申請商標權保護。

維持正當競爭秩序的公平交易法

除前述著作權與商標權保護之外,如遊戲角色經過廣泛行銷使用,而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則得成為商品表徵而受到公平交易法第20條的保護。即使遊戲角色並非著名的商品表徵,但第三人如有剽竊利用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者,該角色亦可受到公平交易法第24條的保護。前述暴雪公司在中國北京對莉莉絲公司及其代理商提出的訴訟中也有採用類似我國公平交易法的規定主張權利。

角色扮演伴隨的個資議題

遊戲業者自創的角色並非自然人,固然不會有個資的問題,但RPG的遊戲角色則是由玩家選角扮演,扮演某個角色的玩家身分相關資訊則屬個資,也會有個資保護的問題。不論是否經營RPG電玩,遊戲業者最大的資產實為廣大的用戶,渠等個資保護即關係到遊戲業者的商譽。例如暴雪公司曾發生未經授權而非法存取遊戲玩家電郵地址及密碼等資訊的駭客入侵事件,暴雪公司發現後立即關閉該存取,且與執法單位及資安專家合作展開調查。可見對於遊戲業者來說,個資保護與智慧財產權皆具有相當的重要性,必須妥善規劃處理。

<本文作者:陳佑寰,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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