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在現今社會已被廣泛運用,透過手機裡的GPS功能來接收衛星訊號即能迅速確定所在位置,再結合許多APP如Google Map、寶可夢等,可享用與位址有關的多元服務,而GPS伴隨著物聯網的開展,將會有越來越多的商業應用,也需一併注意隱私保護議題。
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在現今社會已被廣泛運用,透過手機裡的GPS功能來接收衛星訊號即能迅速確定所在位置,再結合許多APP如Google Map、寶可夢等,可享用與位址有關的多元服務,而GPS伴隨著物聯網的開展,將會有越來越多的商業應用,也需一併注意隱私保護議題。
實務上常見警方辦案人員利用GPS來追查可疑嫌犯,或是夫妻一方自行或委託徵信社利用GPS來追蹤配偶以取得外遇事證,遊走於法網邊緣。
由於GPS位址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個資,因此正派的商家多會事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以免觸法,但公務機關進行犯罪偵查或是民眾私下辦案而利用GPS,則不會事先取得當事人同意,卻可能涉嫌侵害隱私個資而遭追訴。
去年(2017)12月最高法院判決認定某海巡士官長假借職務以GPS查緝私菸妨害秘密有罪確定(參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刑事判決),法務部也將研議GPS查案之法制化,值得重視。
從GPS到物聯網
由美國軍方所研發,GPS由軍用逐漸開放民用後,促進各種應用發展,使得民眾生活更加便利,同時也是物聯網的一項重要裝置。物聯網看起來是針對萬物而設,但其實背後的目標還是在人,包括個人的生活習慣與消費記錄、個人與他人的社交關係與各種互動等,而GPS的物聯應用則可描繪物與物、物與人,以及人與人的所在關係,由朦朧的馬賽克鑲嵌拼圖更具象地呈現人際物聯間細膩的關係圖譜。車聯網則是物聯網的一種應用層面,車輛聯網後的GPS及行車相關資訊藉由大數據分析而發揮更高效用。
物是中性的存在,可善用之,卻也可能遭到濫用。手機裡的GPS可供個人描繪其慢跑路徑以管理體能活動,亦可能遭他人私下入侵窺視而掌握持有者行蹤。又如行車記錄器可作為車禍肇事舉證之用,但也可能像電影「大佛普拉斯」所諷刺的假面社會,老闆開車到處獵豔偷情的聲光身影儲存在行車記錄器中,卻被員工與外人偷偷看光光聽爽爽。隨著物聯網/車聯網的快速發展,GPS與行車記錄所拼貼共織的畫面更加豐富有劇情,此固可促進多元開發應用,也凸顯了民眾隱私保護議題的重要性。
公共場所的隱私權
在電影「全民公敵」裡,GPS裝在男主角威爾史密斯的鞋子裡而跟著他到處趴趴走。以前述士官長案為例,該名士官長將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SIM卡裝置於GPS內,並擅自將該GPS裝設於嫌疑人使用的小貨車下方底盤,繼而撥打上開門號設定定時回傳定位功能,傳送上開貨車所在位置之經緯度、地址及停留時間等數據至GPS衛星定位器查詢平台,再於行動電話裝設並登入該平台所設置APP軟體,竊錄上開貨車所在位置的相關資訊。
GPS是高科技產物,其與隱私權保障之間主要的爭辯是:GPS裝載於物品或個人身上,而該物品或個人出沒於公共場所,本得被第三人所共見共聞,這樣當事人還有隱私權的期待可言嗎?法院實務上依大法官釋字第603號、第689號解釋意旨而認為:對於個人隱私權之保護,並不因其身處公共場域,而失其必要性;即使個人身處公共場域中,仍享有私領域不被使用科技設備非法掌握行蹤或活動之合理隱私期待。
反對者或謂:穿著鞋子或開著車輛的當事人在公共場所的行蹤,本來就可以被第三人看到,而有心人士也可透過眼目跟監方式來追查行蹤,則隨著科技進步與普及,改用GPS來掌握個人行蹤有何不可?然而最高法院在前述士官長案表示:偵查機關為偵查犯罪而在他人車輛下方底盤裝設GPS,由於使用GPS,偵查機關可以連續多日、全天候持續而精確地掌握該車輛及其使用人之位置、移動方向、速度及停留時間等活動行蹤,且追蹤範圍不受時空限制,亦不侷限於公共道路上,即使車輛進入私人場域,仍能取得車輛及其使用人之位置資訊,且經由所蒐集長期而大量之位置資訊進行分析比對,自可窺知車輛使用人之日常作息及行為模式,難謂非屬對於車輛使用者隱私權之重大侵害。
而使用GPS較之現實跟監追蹤,除取得之資訊量較多以外,就其取得資料可以長期記錄、保留,且可全面而任意地監控,並無跟丟可能等情觀之,二者仍有本質上之差異,難謂上述資訊亦可經由跟監方式收集,即謂無隱密性可言。最高法院更表示:有關GPS之使用,既是新型之強制偵查,而不屬於現行刑事訴訟法或其特別法所明定容許之強制處分,則為使該強制偵查處分獲得合法性之依據,期待立法機關基於強制處分法定原則,能儘速就有關GPS使用之要件(如令狀原則)及事後之救濟措施,研議制定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實體真實發現之法律。
前述案例是公權力機關利用GPS進行犯罪偵查,至於民眾私下辦案(如追查配偶外遇事件)而利用GPS的情形,實務上有認為構成妨害秘密(參見台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352號刑事判決),惟在社會矚目的國內知名金控王子以GPS追蹤其太太使用車輛的案件,法院則以該車輛屬於公司用車而本可由公司掌握車輛出勤記錄故不構成非公開活動為由,認為王子不構成妨害秘密之刑事犯罪(參見台北地院103年易字第1093號刑事判決)。但在同樣事實之民事案件上,法院則認為系爭車輛雖登記在公司名下,但大部分時間係由太太使用,其因隨該車行動所生之相關個人行蹤本應享有隱私權之保障,實際上仍能藉由GPS而得為裝設者所隨時掌控乃構成侵權行為(參見台北地院104年重訴字第109號民事判決)。由上可見隱私公開與否,不僅須個案認定,同一事實還可能有不同認定。
展望未來物聯網的發展,透過GPS、鏡頭、VR、AR以及各種感測器監測物品與使用人的活動將更為容易,亦可能發生如前開GPS案例的隱私議題,有賴研求適當的平衡保護機制,否則民眾對抗的物聯網方式反倒變成「勿」聯網,真是物極必反!
<本文作者:陳佑寰,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