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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時代活用開放資料 須兼顧取得合法性

2016-04-06
大數據時代下,開放資料是世界潮流,有助於業者開發創新產品衍生加值型資訊,亦可促進民眾生活便利與社會福祉。但開放資料涉及著作權與個資保護等議題,如擅自加值運用其他企業未開放的資料,也可能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疑慮。
資料與資訊乃相對的概念,將大量原始資料分析過濾應用後,可產生有意義的資訊。大數據(Big Data)時代下,開放資料(Open Data)是世界潮流,有助於業者開發創新產品衍生加值型資訊,亦可促進民眾生活便利與社會福祉。我國也積極推動開放資料,從政府做起,成效卓著。至於民間機構是否開放資料供他人加值運用,則屬個別業者的商業決定。開放資料涉及著作權與個資保護等議題,如就他企業未開放的資料進行加值運用,也可能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疑慮,須特別注意。

以房地產為例,政府開放不動產交易資料,含實際價格及主要屬性,如面積、使用分區等資料,但不能揭露屋主與買主個資。房仲業者得據此開發出與房地產相關的APP,使民眾可以很快獲得特定區域的房價資訊,以利比價。至於房仲業者自行開發而公佈在網站上的物件,主要係作為行銷與招攬客戶之用,且多會聲明禁止商業目的之使用,若有業者利用該等物件資料而製作搜尋比對系統,實務上有判決認為構成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行為而違反公平交易法,但是否合理,則見仁見智。

開放政府資料

我國於2015年初啟動開放資料深化應用元年,以加速釋出政府資料促進民間多元應用,屬於「助推」(Nudge)的行政導引。政府資料開放平台(data.gov.tw)將經過挑選公開的政府資料原則上無償提供及授權民間加值應用,其中最熱門下載的資料就是內政部地政司的「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已被民間機構開發超過數十?種產品。英國開放知識基金會(OKFN)於2015年底公布的開放資料指標評比結果,我國由前一年的11名躍升為全球第1名,獲得國際肯定。

開放政府資料應妥善保護個資與處理著作權開放授權等議題。就個資方面,主要係採取去識別化(如匿名)的保護方式,並兼顧公益目的與比例原則。在著作權方面,經開放的政府資料性質上屬於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的資料(如法令、公文、官方新聞稿等),任何人都可自由利用,並無爭議。但如果是政府機關享有著作權的資料,除非屬於合理使用,就有授權的問題,否則利用者可能會觸犯著作權法。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資料開放平台採取「開放授權條款」的機制,授權使用者可對於政府享有著作權的開放資料無償進行廣泛的利用,無須另行取得各資料提供機關的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也得再授權他人利用,可活化政府開放資料,促成多元的商業應用。

開放民間機構資料

除了政府開放資料之外,民間機構也可共襄盛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是國內唯一的跨金融機構間信用報告機構,同時蒐集個人與企業信用報告,並發展個人與企業信用評分、建置全國信用資料庫。聯徵中心也搭上開放資料的列車,採取去識別化的方式提供百萬筆統計資料供各界有效利用。例如聯徵中心網站公布購置住宅貸款統計資料,從整體、性別、年齡、學歷、地區路段、建物類別、屋齡、年收入等面向,提供關於房貸授信金額、不動產鑑估值、貸款成數、利率等統計資料,有助於民眾購屋決策,亦可供不動產業者與房仲業者設計交易條件與媒合買賣雙方之參考與利用,如開發購屋能力分析的APP。

民間機構搜集的資料即使在網路上公開,未必表示即開放讓他人利用,例如房仲業者雖然公佈不動產物件在網站上,但聲明禁止商業目的之使用。實務上有某業者開發「住通搜尋系統」(app.houseflow.tw),運用網路技術(Google地圖位址資訊查詢)與統計分析之資料庫方式比對出搜尋結果,可讓會員搜尋比對國內數家房仲業者在網站上公開的不動產銷售資料,房仲業者「台灣房屋」乃對之提出侵權控訴。該案於2015年底經智慧財產法院之二審民事判決認定被告業者榨取台灣房屋之努力成果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即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判賠30萬元並移除關於台灣房屋的所有資料(案號:104年民公上字第2號)。

法院認為台灣房屋網站的內容雖屬公開資料,但該資料既係台灣房屋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時間始取得該物件資料,且於網站上聲明:任何瀏覽者不得「對本網站任何部分或本網站(包括:會員內容、廣告、會員帳號等)之使用或存取,進行重製、拷貝、出售、交易、轉售或作任何商業目的之使用」等語,被告業者並未付出任何努力,卻使用系爭系統,在使用者於系爭系統輸入搜尋條件並顯示符合之物件後,點選該物件連結至刊登該物件資訊之房屋仲介公司網站,以擴充為自身網站之資料,並藉以招攬更多會員人數,增加其會費收益之行為,核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行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顯失公平。

類似的資料整合性平台之爭議還有民間司改會推出的「司法陽光網」,便於民眾搜尋檢索法官與檢察官已被公開的相關資料如姓名、任職機關、獎懲紀錄及相關新聞評論等,但卻引發強烈反彈,認為侵害個資(主張該利用超過原來搜集之特定目的以及當事人有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而另一個由民間業者所經營以搜尋全台一萬多名律師相關資料的「評律網」,也引起爭論。

資料之海的捕魚難題

隨著科技與商業的發達,民眾面對的難題是資料太多,難以消化。以房地產為例,網路上、房仲業者、代銷中心、商業廣告、街道看板、親友介紹、賣方屋主、道聽途說等提供的不動產資料令人眼花撩亂無所適從,如何從資料之海中打撈好魚珍鮮,並不容易,其中可能還有魚目混珠的詐騙伎倆。因此大數據的應用分析與整合,更顯得格外重要。將資料加值成有用資訊的業者,雖然對於原始資料並未以勞力取得,但在資料加值方面仍有貢獻。前述案例之被告業者所付出之努力,係建置運用網路技術與統計分析之資料庫方式比對分散的仲介網站資料,也算是一種商業創新,並非單純抄襲。

<本文作者:陳佑寰,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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