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採取廣告/免費為主訂閱/付費為輔模式的Spotify於2013年底進軍台灣,繼而蘋果與LINE於今年分別推出Apple Music與LINE Music,串流音樂勢將成業界主流,此種商業模式仍須妥善處理著作權議題。
串流音樂服務呈現多樣化的發展,可讓用戶自由選歌與編輯歌單,也可藉由社群機制分享音樂,還可搭起橋樑讓音樂人與樂迷直接互動,結合行動裝置後更可讓音樂帶著走,到處聽,隨時聽。
千呼萬喚始出來,以iPod/iTunes模式顛覆音樂產業的蘋果終於在今年(2015)6月宣佈推出串流音樂服務的Apple Music,號稱只要一個App就可以將愛音樂的所有方式整合在一處。跑在蘋果前面的已有來自瑞典的Spotify與台灣的KKbox,通訊服務大廠LINE也緊追蘋果推出LINE Music,群雄並起爭奪數位線上音樂以及背後潛藏無限商機的大餅。對業者來說,其所收錄的音樂歌曲資料庫越大越好,才能吸引更多人上門訂購,著作權則是兵家必爭之地。
音樂從下載到串流
所謂串流(Streaming)是將資料檔案壓縮後透過網路分段傳送而使接收端得以即時播放的技術,資料檔案可以是聲音檔也可以是更大的影音檔,前述的線上音樂服務業者,以及播放電影電視節目的美國Netflix,都是採用串流技術。
串流服務的特點是使用者端並不會取得一份資料檔案,有別於將檔案下載(Download),因此可降低盜版的機會。
蘋果的賈伯斯推出的iPod/iTunes模式是以合法授權的方式讓樂迷不再倚賴CD而能更方便安全地下載音樂。KKbox標榜用戶繳交月費即可在網路上合法收聽數位音樂,在Kuro敗訴後更是異軍突起,時至今日已成為華語音樂市場的領頭羊,與HiNet異業合作則讓訂購串流服務的商家可以在營業場所放心播音樂。隨著採取廣告/免費為主訂閱/付費為輔模式的Spotify於2013年底進軍台灣,繼而蘋果與LINE於今年分別推出Apple Music與LINE Music,串流音樂勢將成業界主流,此種商業模式仍須妥善處理著作權議題。
音樂歌曲的多方權利
一般人可能以為一首歌曲只有一個著作權,其實錄製一首創作歌曲至少會有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兩個著作權,其中音樂著作還可分為歌詞與歌曲兩種著作,個別都有著作權。
串流音樂服務業者藉由網路平台傳輸音樂,一般須個別取得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權利人的授權,包括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為降低音樂授權的交易成本,實務上發展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例如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與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分別負責管理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的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及公開傳輸權等,從而利用人可向中介的管理團體尋求授權,不必一一洽詢個別權利人。
由於歌曲呈現「多方權利」的現象,因此業者必須注意著作權授權的議題,否則可能引發侵權爭議。例如經營KKbox的願境網訊公司及其前負責人與總經理等曾遭「紅色的喜帖」與「你最近是怎麼回事」等歌曲之作詞人提出著作權侵害的刑事告訴,指控KKbox未取得歌詞權利人授權而將該等歌曲傳輸給會員收聽。案經檢察官起訴,惟被告於一審及二審均獲判無罪(參見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因法院認為願境網訊公司雖然就系爭歌曲部分僅有與唱片業者簽約取得「錄音著作」授權而不及於「音樂著作」,但由於合約內容文字及當時數位音樂之授權範圍渾沌未明,故認定被告於主觀上並無何侵犯告訴人著作權之犯意。
然而上開案例如發生在今日,串流音樂服務業者恐難規避法律責任。特別是著作權法有刑事責任,且實務上存有「以刑逼民」作為談判籌碼的作法,因此即使是萬眾果粉期待的Apple Music要打進華語市場也要非常謹慎處理著作權議題,如授權談判不順利,恐延滯上市時機。
歌單可能構成編輯著作
串流音樂服務業者讓用戶自行製作歌單(Playlist),可依用戶聽歌習慣推薦歌單,用戶、藝人及業者編輯的歌單也可透過搜尋功能瀏覽並在社群分享。星巴克於今年與Spotify跨界合作替各地門市建立歌單,客人也可透過星巴克行動App收聽門市播放的曲目。有趣的是,美國白宮於今年8月14日公布歐巴馬在Spotify的假日歌單,分成白天與晚上兩種版本,其中包括知名歌手Bob Dylan與Beyonce,讓人一窺總統的私房樂事。
就法律層面而言,除了個別的歌曲受有著作權保護之外,就歌曲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而編輯的歌單也可能構成編輯著作而受著作權保護。著名的舞曲出版公司Ministry of Sound曾於2013年9月間對Spotify提出著作權侵害的民事訴訟,指控Spotify縱容用戶拷貝Ministry of Sound出版的歌曲專輯之曲目歌單而放在Spotify上分享,該案後來雖以和解收場,但也凸顯了串流音樂服務業者必須面對的著作權法律風險。
授權與避險 雙管齊下
串流音樂服務業者需花費相當時間與成本向著作權利人取得授權。為避免有所疏漏,亦應依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規定,尋求免責保護,至少要做到以下幾項措施:
1. 經著作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
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2. 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
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其著作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該保護措施。
3. 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
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4. 公告接收通知文件之聯繫窗口資
訊及具體執行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
串流音樂服務業者除了賣音樂之外,也讓音樂成為行銷其他商品服務的工具。在收集用戶的個資與收聽習慣所累積的大數據分析助攻下,除可推薦客製化的歌單或情境音樂之外,亦得提供針對性廣告、社群行銷與開發其他服務,商機無限,亦應重視著作權議題,此為業者最主要的成本,卻也形成產業進入門檻,須妥善規劃處理。
<本文作者:陳佑寰,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