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分析 資訊安全 個資外洩 選舉 個資

從股東會到公投連署 選舉也須合法使用個資

2018-10-25
數位網路的發展對於民主政治的影響深遠,透過資訊的傳播有助於滿足民眾知的權利,而能在充分考量討論後做出適當的選擇,儘管選舉可能涉及權力職位的競爭,但也應兼顧個資權利之保護。
現今選舉活動頻繁,為達勝選目的,不僅各種真假訊息透過媒體及網路到處傳送,民眾個資也可能遭不當蒐集與濫用,值得關注選舉個資的相關議題。

民主政治與數位網路

數位網路的發展對於民主政治的影響深遠,透過資訊的傳播有助於滿足民眾知的權利,而能在充分考量討論後做出適當的選擇,例如對人的選舉及對事的公投,甚至還能發動革命,如北非突尼西亞反政府示威導致政權倒台的茉莉花革命,及其後續引發連鎖效應的阿拉伯之春。

我們常在報章雜誌看到新聞報導提到:「網民」如何如何說。這可能是掌握重大正確消息來源的不具名人士驚爆內幕,卻也可能是他人或是小編製造的假消息。數位網路雖可促進民主政治的發展,但在實際運作上卻也常見網軍大量推文操縱民意走向、有心人士惡意製造及散布假新聞與假民調,或是不當蒐集濫用客戶個資而推出針對性廣告進行政治行銷。

今(2018)年3月間媒體驚爆劍橋分析事件可為殷鑑,臉書數千萬筆用戶個資外洩,甚至被濫用於不當影響2016年的美國總統大選以及其他包括英國脫歐在內的許多政治活動。這些資料經過大數據分析可評估選民投票意向,亦可藉由真假消息與廣告放送,影響社會輿論走向。另就投票之數位化發展而言,我國選舉採用傳統之紙張投票及人工計票,惟美國選舉已有引進電子投票機器,此舉固然有便民及易於計票的優點,但卻有遭外國政治勢力藉由駭客攻擊操控選舉的隱憂。

各種選舉與個資保護

一般談到選舉,大多想到政治性的選舉,如選舉總統、立委,以及如今年底要上演的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包括直轄市長、市議員、里長等。其實社會上進行的各種選舉,除了政治選舉之外,還有許多社會團體也要選舉理監事,如去年因國民體育法的修正而帶動的國內各單項體育協會的改選;股份有限公司每三年選舉一次公司董監事;大學校長的遴選也是選舉。

值得注意的是,棒協、羽協、網協、泳協等體育協會去年底竟發生協會高層人員為鞏固理監事改選而涉嫌蒐集民眾個資,甚至換票互灌人頭會員的事件。案經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涉犯違反個資法、偽造文書等罪,涉案人均認罪而於今年8月遭課予期限一年且須繳納30萬至75萬的緩起訴處分。

本件弊案起因於教育部體育署為遵循新修正之國民體育法,乃開放全民參與各單項體育協會,並建置「民眾申請加入特定體育團體會員預報名專區」網站,自2017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讓民眾能上網登錄報名,參與各體育團體理監事改選。惟查前述協會的高層人員竟蒐集大量民眾個資並輸入協會的預報名網站,甚至與其他協會高層人員換票互灌人頭會員。檢方認為民眾預報名後仍須繳費才能成為正式會員,並取得理監事改選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故換票互灌人頭會員之犯行尚未對各協會理監事改選造成損害,乃給予緩起訴的寬典,但卻引發立委及體育改革團體抗議處罰太輕,並要求涉案的體育協會重新改選。

選舉包括選舉人與被選舉人,都有其個資。被選舉人因為要參選而會願意公布其個資及其他相關資訊,以利選舉人參考選擇。但被選舉人不願公布的個資,如個人的出入境資料會顯示其是否在某時期到中國講學,或是否在民間企業兼職,則可能會引發一些選舉話題,牽涉到個資保護與公益考量的兼顧。

至於選舉人的個資則有較高保護的必要,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相關規定,選舉人名冊由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應載明編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但並非開放給任何人公開閱覽,而是讓選舉人前往閱覽,如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可申請更正或補列。選舉人名冊除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戶政機關依法規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實則,其他類型的選舉也會有選舉人名冊彙編的作業程序,應參酌前開規定處理,以兼顧並落實個資之保護。

公司選舉與公民投票

民間企業也有選舉,股份有限公司每三年依法要進行董監事的選舉,這亦是經營權爭奪的時機。新修正公司法第173條之1放寬允許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將使外部人或市場派有機會挑戰公司經營權。有意搶奪經營權的人,會努力徵求不出席會議的股東之委託書,如能查閱股東名簿更有助於徵求委託書。

實務上常見公司派的經營者以維護股東個資權益為由拒絕提供股東名簿,但依個資法第19條規定,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還是得提供股東名冊。依新修正之公司法第210條之1規定,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得請求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簿。另依公司法第210條規定,董事會應將股東名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而股東名簿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故公司法上開規定應優先適用,並未抵觸個資法。

由上可見選舉固然涉及權力職位的競爭,也應兼顧個資權利之保護。另以最近吵得很兇的公民投票為例,公民投票雖然是對事不對人,但連署書也涉及連署人的個資保護。公民投票提案人之領銜人取得連署人連署書、製作連署人名冊及繳交予中選會,亦屬個資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不能假借公投名義,濫用蒐集到的連署人個資而為選舉操控之用。若另涉及大量抄寫連署人個資與簽名卻未經當事人同意者,除違反公投法及刑法等外,亦侵害個資,應予注意。

<本文作者陳佑寰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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