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裝置 巨量資料 穿戴式 運動 法規 個資

穿戴式裝置掀起運動商機 留心大數據與個資保護

2015-05-27
運動資訊有很多種類型,可針對不同市場客戶與用途開發多元的商業應用。藉由法律保護運動資訊,有助於促進商業應用的發展,但也可能成為絆腳石。倘若運動資訊落入個資的範圍,亦將受到個資法的保護,應注意取得必要的同意與授權。
運動不是少數球員的專利,也因可提供健身休閒娛樂的功能而讓全民瘋運動。從商業行銷的角度來看,如果可以把球迷變成客戶,將創造更多商機。

去年(2014)世界杯足球賽冠軍的德國隊致勝因素之一係與軟體大廠SAP合作,球員穿上有感應器的球鞋得以記錄速度、步數等數據,輔以高速攝影機同步拍攝後回傳至系統平台,有助於教練分析球員與球隊運動狀態,進行適當的訓練調整並設計出最佳戰術。

隨著智慧型穿戴裝置的發展,運動資訊科技的商業應用也由運動場上普及到日常生活中。蘋果於今年4月銷售智慧錶Apple Watch,標榜具有輔助運動健身的功能,在Apple Watch強力行銷的帶動下,勢將掀起智慧型穿戴裝置百家爭鳴的熱潮。

多樣化的運動資訊與商業應用

運動資訊有很多種類型,如運動員與一般民眾的個人基本資料、體能、健康、傷病、醫療等資料、運動表現紀錄等,也包括球隊、聯盟及主辦機構的識別標誌、行銷資料、運動賽事實況以及各項統計數據等。運動資訊有歷史紀錄也有即時戰況,即時的運動資訊因具有比賽懸疑性,利用價值較高。此外,運動資訊的質量提升,則可藉由大數據分析採礦,加值運用,將無形的體能狀況數據化,再藉由標準化而進行比較。

例如智慧錶的使用者固然可以藉由每天跑步運動的數據「跟自己比」,或是鎖定知名運動員的紀錄「跟偶像比」,但如果可藉由大數據分析獲知使用者所在城市或所屬年齡層的大眾跑步數據,則可「跟別人比」,若再藉由社群工具的使用及分享,還可「跟朋友比」,增加運動的趣味及競賽性。當有越多人因為分享運動資訊而結合在一起,就會產生網路外部性與粉絲經濟的效果,有助於商品行銷與廣告宣傳。

「魔球」一書敘述美國職棒奧克蘭運動家隊的經理人比利.比恩如何在有限的薪資預算下重新打造一支戰果輝煌的球隊,他不迷信棒球的傳統觀念與球探的經驗直覺,反而客觀地分析評估球員的運動表現統計數據,藉由靈活操盤的選秀與交易獲得超值划算的潛力球員。運動家隊的比恩與前述德國足球國家代表隊,都是將運動資訊應用在比賽的成功範例。

此外,運動資訊還可在運動設施、體育用品、媒體新聞、廣告行銷、電玩遊戲、運彩賭博、穿戴裝置、App等領域,針對不同市場客戶與用途開發多元的商業應用。產業界也應運而生許多運動資訊仲介公司(如STATS),匯集各種運動資訊而建置大型資料庫供需求者進一步利用。

法律保護能否促進商業應用

依各種運動資訊的性質,可受到許多法律保護。如NBA、Yankees的標識受到商標權保護、運動員的肖像與特徵形象受到肖像權與形象權(right of publicity)保護、個人資料受到個資法的保護、未公開的資訊可受到隱私權與營業秘密保護、比賽的錄影轉播與拍攝照片受到視聽著作與攝影著作保護、運動資訊統計資料庫的建立則受到編輯著作的保護、場地設施或賽事主辦者另可透過物權法與契約約定來排除他人攜帶錄影器材並保護特定運動資訊。

然而法律保護能促進商業應用嗎?例如有人想要開發一個App軟體可以跟自己喜歡的球員成為隊友合作組團,或是互相對抗競技,而需要利用到該球員的肖像、特徵、球隊與聯盟的Logo、體能健康狀況、攻守數據、戰績紀錄等運動資訊。如果要一一取得授權支付費用,勢必得花費相當的成本。

肯定說者認為法律可對運動資訊的商業投資成本及成果提供保護,防止他人搭便車不勞而獲,並且藉由運動資訊的權利化與產業化而建構授權交易機制。否定說者則認為運動資訊應作為公共財公開供大眾免費利用,才能降低速運動資訊的取得成本而促進多元應用,否則即使再有創意及市場接受度,也可能出師未捷身先死。

然而弔詭的是,如該款App成功發行,開發者也會想藉由著作權的保護而收費獲利,反倒形成慷他人之慨而圖利自己的不公平現象。也許比較適當的作法是建立一套合理的授權機制,讓使用者付費,但不須負擔過高的成本,才能鼓勵創新又維持公平。

運動資訊的個資議題

運動資訊也可能涉及個資法的保護,業者就運動員與民眾之運動資訊進行商業應用,應注意以下幾個主要議題:

1. 是否屬於個資的範圍?依個資法第2條定義的個資包括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等等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運動App所載入使用者於特定時段跑步的行經路線及體能數據,都可能被認定為個資。因此如業者有蒐集、處理或利用屬於個資範圍的運動資訊,應依個資法規定辦理。

2. 是否屬於特種個資?個資法第6條規定之具有敏感性的特種個資包括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運動傷害的醫療紀錄會被認定為特種個資,然而依現行個資法規定,除非依法定例外情形,否則即使獲得當事人同意也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個資。業者認為上開條文窒礙難行,妨礙商業正常發展(例如雲端病歷與藥歷的加值應用)。未來修法有必要放寬限制,如經當事人同意,應得蒐集、處理及利用特種個資。

3. 個資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是否告知當事人?是否經當事人同意?是否符合法定例外情事?按個資法保障個人對其個資自主控制的權利,除法定例外情形外,原則上採取「告知後同意」的機制。運動個資的商業應用業者有必要落實上開保護機制。

<本文作者:陳佑寰,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


追蹤我們Featrue us

本站使用cookie及相關技術分析來改善使用者體驗。瞭解更多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