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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也要留意法律風險 比價平台導購商機頻惹議

2017-11-29
比價平台可能涉及許多法律風險,如未經被導購的商家同意而榨取他人努力成果、比較廣告有所不實、誤導、涉及誹謗,或是濫用搜尋市場獨占地位以排除其他比價平台之競爭等,皆可能違反公平法。
隨著演算法、大數據及AI等技術的精進,比價網站及其他用來比價與比較各種商品優劣的平台也野蠻成長,在經濟層面上具有媒合供需雙方及降低交易成本的好處。但在法律層面卻未必公平,如未經被比較商家的同意,也可能遭指控涉嫌榨取他人努力成果而違反公平交易法。

值得注意的是,Google推出的Google Shopping購物比價服務,於今年(2017)6月27日遭歐盟認為Google濫用其居於搜尋引擎的市場獨占地位而給予Google Shopping不當優勢,限制其他比價網站的競爭空間,涉嫌違反歐盟反托拉斯法,乃處以高達24億歐元的天價罰鍰,凸顯出比價平台的蓬勃商機與法律風險。

比價平台的導購商機

資訊氾濫是網路社會的特色,必須進行搜尋過濾才能去蕪存菁。以網路購物來說,購物網站林立,商品繁多,消費者「貨比三家」還不夠,更要多方比較,才能從眾多品項找到物超所值的商品。比價平台的出現幫助消費者搜尋及比較各購物網站裡琳琅滿目的商品。而從商家的角度來看,除積極認識客戶以精準行銷及提供各種好康優惠之外,透過比價平台的轉介也有助於將潛在消費者引導到其商品頁面以促成交易,具有導購的效用。

網路上存在許多比價平台,並且會與其他購物商城或專業電商合作,雙方約定佣金,消費者比較後點選有興趣的商品,即進入各購物商城或專業電商的頁面,拓展其客戶來源的管道。以Trivago為例,點選台北M酒店,則離開Trivago到達Booking.com的頁面;以飛比價格(Feebee)為例,點選幫寶適可到達momo購物網或是PChome 24h等購物網站。購物網站固然會內建站內搜尋比價機制,如進而與比價平台策略結盟更是互蒙其利,比價平台實屬「平台的平台」。

對於標準化商品來說,因其品質與規格定型化而趨於一致,消費者主要是比較價格,最低價者勝出。但對於商品特色繁複且紅利點數折扣等優惠方案不一者,特別是金融產品與電信服務,各商家產品特點互有不同且合約條款密密麻麻,這可不能單純比價,還要比較各種項目。市場上乃應運而生Money 101金融產品比價網,因其符合投資者需求且結合FinTech風潮,帶來無限商機。

比價平台的法律風險

比價平台可能涉及許多法律風險,其中也包括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如未經被導購的商家同意而榨取他人努力成果、比較廣告有所不實、誤導、涉及誹謗,或是濫用搜尋市場獨占地位以排除其他比價平台之競爭等,皆可能違反公平法。

公平法屬於競爭法的範疇,主要處理「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兩大違法態樣。所謂「限制競爭」(即俗稱之反托拉斯、反壟斷)是指事業以不法手段限制競爭的自由,主要的類型有濫用獨占地位行為、結合、聯合行為、限制轉售價格及其他限制競爭行為等。所謂「不公平競爭」係指事業以不法手段妨害競爭的公平,主要類型有不實廣告、仿冒、不當贈品贈獎、營業誹謗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的行為。

關於Google今年遭歐盟重罰24億歐元的Google Shopping案,歐盟指出Google自2008年起採取的購物比價服務之經營策略嚴重限制到其他比價平台的市場競爭。當消費者在Google搜尋引擎輸入查詢時,Google會系統性將自家比價購物服務置於搜尋結果列最上方,但卻將原本理應排名較高的競爭對手排在較後的頁面,此係透過對其搜尋演算法中加入特定條件,來達到抑制競爭的效果,故歐盟認定Google濫用其居於搜尋引擎的市場獨占地位而給予Google Shopping不當優勢,涉嫌違反歐盟反托拉斯法。

台灣雖然沒有前開類似的案例,卻有未經被導購的商家同意而涉嫌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的事件。「住通搜尋系統」(app.houseflow.tw)可說是房仲業平台的平台,讓會員搜尋比較多家房仲界業者的不動產銷售資料。會員只要鍵入不動產地段或地址、價格、屋齡或坪數等搜尋條件,就可查到各房仲業者相同條件的不動產,也可連結到各房仲網站。

仲介業者「台灣房屋」以住通公司未經其同意使用其房屋仲介資料涉嫌違反公平法為由而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告,經法院判決住通公司應賠償新台幣30萬元及應將「住通搜尋系統」中搜尋條件之房仲品牌移除「台灣房屋」之選項,且該系統不得再使用台灣房屋之物件資料(參見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公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法院在上開案件表示: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法第24條(即現行法第25條)定有明文,此係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性規定。查「住通搜尋系統」網站之內容雖係公開之資料,但該資料既係台灣房屋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時間始取得該物件資料,且於網站上聲明:任何瀏覽者不得對「本網站任何部分或本網站(包括會員內容、廣告、會員帳號等)之使用或存取,進行重製、拷貝、出售、交易、轉售或作任何商業目的之使用」等語。

住通公司並未付出任何努力,卻使用系爭系統,在使用者於系爭系統輸入搜尋條件並顯示符合之物件後,點選該物件連結至刊登該物件資訊之房屋仲介公司網站,以擴充為自身網站之資料,並藉以招攬更多會員人數,增加其會費收益之行為,核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行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並對其他遵守公平競爭本質之交易者而言,構成顯失公平,並具商業競爭倫理之非難性,確已違反公平法。

綜上所述,比價平台具有媒合供需雙方促進交易的導購效用,惟其營運也存有法律風險。比價平台若未經同意而利用其他商家經營的網站資料,在大數據浪潮及鼓勵商業模式創新的觀點下,是否當然涉有不公平競爭情事,實見仁見智,惟仍應注意其法律風險。

<本文作者陳佑寰目前為執業律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專攻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高科技產業議題及資訊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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